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9日
永泰县“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提升该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助力永泰生态旅游和绿色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由中国气象局确认、发布,所有权属于中国气象局,受法律保护。永泰县作为“中国天然氧吧”获评地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该标志。
第三条 “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图案是以中国天然氧吧中文、英文为圆环,中间以蓝天、青山、森林和河流为基本构图元素组成核心图案(详见附件1)。
第四条 永泰县气象局受永泰县人民政府委托,是“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的管理部门,对“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需要使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可联系永泰县气象局获取。
第五条 全县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重大活动、城市宣传、服务窗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荣誉信用、公务系统、对外交往等领域可以合理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
第六条 按照自愿、无偿的原则,鼓励永泰县域内的企业或个人依法正当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
第七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时,应按照要求规范、完整使用,不得擅自更改品牌标志要素间的细节和排版结构,不得侵占隔离区域或增加特殊效果,也不得在污损、褪色、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在整个品牌标志的下方或上方可加上“福建永泰”,凸显本地特色。
第八条 “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与使用单位标识、活动标识共同展示时,应将“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置于较为突出和优先的位置。
第九条 对侵犯“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依照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永泰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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