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专业招商小分队:
《永泰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规定(试行)
为推动永泰县招商引资工作创新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动员和汇集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永泰建设中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规定所指的引荐人是指把投资项目引荐到我县,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地、经项目投资方书面认定的法人或自然人。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含企业、组织和个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条 奖励条件
纳入奖励的应为2018年及以后签约的项目,并已落地开工或开业,其中开工的项目其固定资产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开业的项目应缴纳税收。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引进本县重点发展的战略性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项目等;
(二)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100强、台湾百大企业投资项目;
(三)引进总部或独立法人地区总部项目;
(四)引进对我县固定资产投资、税收贡献大的项目以及完善产业链关键项目和民生重点工程项目;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从本县以外引进的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我县的新建项目,其中:一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二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三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外资按进账当天的国家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
(二)本县以外资金包括现金或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
(三)经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引资项目。
(四)下列情况不属于本规定奖励的范围:
1.投资者同时以引荐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
2.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县的捐赠;
3.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4.上级直接安排的其它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5.从我县辖区内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6.矿产资源开采、房地产开发、上级政府和国债投资项目以及在本县承建工程等企业不属奖励范围。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内资项目:
1.以实际投资额计算奖励的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引进企业(项目)按三年内实际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1‰给予奖励,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1.5‰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2‰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的按其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以税收贡献额计算奖励的按正常缴纳税收之日起一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税收计算。引进企业(项目)一年内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给予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4%给予奖励,300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3.引进企业属于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给予上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二)外资项目:对引进的外资项目外方实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的1‰奖励,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的1.5‰奖励,超过3000万美元部分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的3‰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税收贡献计算奖励的参照内资项目奖励标准实行。
(三)引荐的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非制造业外资项目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五条 奖励申领程序
(一)资格确认
1.引荐人需经主投资方认可,并出具引荐证明;
2.引荐人需在初次接洽后1个月内凭主投资方引荐证明向招商办备案;
3.在所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完成工商注册后,填报《永泰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资格确认表》,招商办对符合条件的引荐人确认资格。
(二)兑付程序
1.申报奖励。引荐人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如下:
(1)永泰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备案登记材料;
(2)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业主对引荐人的确认函;
(4)属于并购项目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并购批复文件;
(5)外资项目和内资项目以实际投资额计算奖励的,需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在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中)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附银行结汇水单,银行到账资金需存续三个月以上),或提交项目竣工结算书及固定资产形成证明;以税收贡献额计算奖励的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税票证明。
(6)若引荐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由引荐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初步审核。县招商办在受理引荐人申报奖励材料后,按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核。
3.公示。由县招商办负责将初步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在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果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则初步确认公示名单上的引荐人为受奖人。
4.审查批准。由招商办、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旅游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县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集中审定,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并报县政府批准。
5.奖金发放。招商奖励金由县财政局安排下达拨付招商办,由招商办将奖金一次性拨付给引荐人。引荐人在接到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须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附则
(一)对我县影响大、建设时间跨度长的特大项目,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县人民政府以个案确定。
(二)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奖励。
(三)同一个企业或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如投资者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引荐人,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引荐人团队申领奖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荐人团队自行商议。
(四)奖金含税。
(五)违反本规定骗取奖金者,由县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全部追回,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