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泰县发放高龄老人补贴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3日
永泰县发放高龄老人补贴实施办法
(2024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进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永泰县发放高龄老人补贴实施办法》(樟政办〔2017〕76号)。
一、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对象
(一)凡具有永泰县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100周岁以下的无退休金的高龄老人,均享受高龄老人补贴待遇(不含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离退休老年人以及已享受高龄补贴的城乡低保户)。
(二)凡具有永泰县户籍,且年龄在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均享受高龄老人补贴待遇。
二、高龄老人补贴发放标准
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至100周岁(不含100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年满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三、高龄老人补贴发放方式
高龄老人补贴按月计发,于次月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
四、高龄老人补贴所需申请审批程序、材料
(一)高龄老人可在符合条件的当月起,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向其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老年人也可以委托亲属代理申请。申请时填写《永泰县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见附件2),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留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二)村(居)委会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经核实无误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应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并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审核。
(三)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应在收件后3天内审核签署意见,并将花名册、汇总表的纸质材料(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和电子版于每月15日之前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五、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实行动态管理
(一)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因死亡和其它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其近亲属和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上报其死亡消息,并持相关死亡证明材料(需体现死亡时间)办理高龄老人补贴注销手续,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享受高龄老人补贴;音讯全无、户籍迁出本辖区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享受条件的次月起停止享受高龄老人补贴待遇。
(二)各村(居)委会要负责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补贴老年人的新增、变更、减员等情况逐月按时报镇社会事务办。新增、变更手续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减员的按规定填报《永泰县高龄老年人补贴减员花名册》后办理相关手续。由乡镇统一负责将本乡镇内享受高龄补贴老年人的新增、变更、减员等情况每月按时报送县民政局,汇总不符合条件的名单并填报《永泰县高龄老人补贴减员花名册》(加盖乡镇政府公章)(见附件3)。
已享受80周岁—99周岁高龄补贴的老人满100周岁后,需重新申请。
(三)对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各乡镇应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各进行一次资格条件全面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汇总上报县民政局。未复核的人员暂停发放补贴,待复核后,从停止发放补贴的当月起予以补发。
六、工作要求
(一)高龄老人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二)各乡(镇)、各村(居)委会要做好高龄老人补贴的宣传工作,让广大老年群众知晓我县高龄老人补贴政策。
(三)各乡(镇)主要领导、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为高龄补贴工作的第一、第二责任人,牵头组织做好发放的相关工作。
(四)各乡(镇)、各村(居)委会要有专人负责高龄老人补贴工作,及时上报各种材料,严格建立档案资料。要认真做好高龄老人补贴统计工作,特别要掌握高龄老人的新增和减少情况,确保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永泰县发放高龄老人补贴实施办法》(樟政办〔2017]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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