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十八届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研究同意,现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废止时间自本通知之日起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废止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促进批发业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樟政办规〔2023〕6号);
2.《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工作方案的通知》(樟政办规〔2022〕6号);
3.《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政府投资小规模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候选名册管理机制>及<关于规范永泰县水利建设工程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樟政办〔2020〕45号)。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