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55线永泰葛岭濑下至城峰蕉濑段公路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公告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1-09-15 11:05 浏览量:
 根据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文2021307号),决定征收使用我县土地51.2313公顷,作为国道G355线永泰葛岭濑下至城峰蕉濑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告如下:

一、被征土地位置、面积地类和权属单位

该项目用地位于我县葛岭镇、城峰镇等2个乡镇5个村行政范围内用地总面积51.2313公顷(其中: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7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621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84公顷、其他土地0.2483公顷,被征地权属单位分别为葛岭镇葛岭村委会、黄埔村委会、台口村委会、溪南村委会以及城峰镇刘岐村委会。涉及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具体面积和地类如下:

(一)征收葛岭镇葛岭村集体土地合计10.3799公顷,其中:水田0.2742公顷、旱地0.0011公顷、园地0.6822公顷、林地8.4381公顷、其他农用地0.282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467公顷、未利用地0.2552公顷

(二)征收葛岭镇黄埔村集体土地合计6.6958公顷,其中:水田1.2754公顷、旱地0.0002公顷、园地2.6362公顷、林地2.4774公顷、其他农用地0.117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888公顷

(三)征收葛岭镇台口村集体土地合计19.8377公顷,其中:水田1.2809公顷、旱地1.9233公顷、园地5.0792公顷、林地10.0201公顷、其他农用地0.599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344公顷

)征收葛岭镇溪南村集体土地合计12.7994公顷,其中:水田2.6965公顷、旱地0.7274公顷、园地4.6254公顷、林地2.212公顷、其他农用地0.464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9743公顷、未利用地0.0996公顷

)征收城峰镇刘岐村集体土地合计0.6327公顷,其中:水田0.2222公顷、水浇地0.0133公顷、旱地0.0531公顷、园地0.0968公顷、林地0.04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715 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按照《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樟政〔201738号标准执行。采用货币方式安置。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该项目所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均为57.75万元/公顷,不同地类按不同调整系数计算,其中: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水浇地)调整系数为1.0,园地和经济林地调整系数为0.4,非经济林地和其他农用地调整系数为0.2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调整系数为0.1。征收(使用)建设用地涉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县房屋征收中心另行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安置。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征收土地实施单位:本政府委托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本政府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二)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并在县政府网站中公告。自《永泰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启动公告》(樟政地公告〔202011号)公告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办理权属注销登记,并领取补偿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将以土地现状调查、补偿登记及补偿协议签订为准。

(四)如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在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张贴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55线永泰葛岭濑下至城峰蕉濑段公路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21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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