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来源:永泰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2-09-21 17:03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5日

  目  录  永泰县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许可

  第四章  发布准则和技术规定

  第五章  审批和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我县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美化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州市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下列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招牌广告:

  (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 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及其它地方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识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永泰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广告委”)主管全县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广告委由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文体旅游局(永泰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交警大队、21个乡镇等成员单位组成。广告委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副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

  县广告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广告办”),负责广告委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住建局,广告办主任由县住建局分管领导兼任,广告办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  县广告委负责本县户外广告管理和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广告办具体负责本县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监督户外广告的拍卖工作,负责办理县广告委交办的各项工作。

  县委宣传部(文明办)负责部署、监管户外公益广告设置。

  县住建局是户外广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的行政审批(不含国省干线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行政审批)、监管和执法,负责对户外违章广告的拆除工作,并对违章设置广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本县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技术性规范、指标等方面进行指导、审核和监督。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公路沿线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及已审批广告的日常管理,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监管和执法,负责对公路沿线管理范围内户外违章广告的拆除工作,并对违章设置广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经营者资格审查及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广告内容的行为。

  县文体旅游局负责旅游广告规划和管理,以及经县政府批准的户外旅游广告建设、运营管理和城区节假日及重大活动等氛围营造工作。

  各乡镇负责辖区内沿街道路店面店牌店招和户外广告设置的初步审查,县住建局配合各乡镇对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公路沿线交通和公路路政管理外的户外违章广告查处和拆除工作。

  县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三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许可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规划在先原则,设置规划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用语、美观大方的原则。户外公益广告比例不低于总量的30%。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符合国土空间等规划的前提下,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纳入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四章  发布准则和技术规定

  第七条  广告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到真实、健康、明确、清晰,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规范。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根据县城区或镇区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和创建全县文明城市等相协调,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

  (四)建筑物店面门框、门柱及首层通透玻璃上;

  (五)建筑物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

  (六)已列入政府房屋征收范围的建筑,以及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七)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危及公共安全、损害城市容貌等情形。

    店招、店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店牌、店招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规划规定,应结合立面统一设置。

  (二)不得影响建筑和妨碍相邻权人的采光、通风、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和合法权益;

  (三)同一建(构)筑物相邻招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使用材质宜趋于一致,按统一规格标准设置,其色调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

  (四)新建商品房楼盘在主体施工期间可在建筑立面发布促销宣传的布幔广告,施工工地临时围挡可用于自我宣传或公益广告,建设单位应确保布幔或围挡广告整洁完好,竣工验收后必须立即拆除。

  第十条 设置户外灯光广告,必须牢固、安全、美观、整洁、构思新颖、制作精细、色彩鲜艳;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

  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三年,采用电子显示屏播放的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与经批准的活动或者展会的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0日,在相同位置设置同一户外临时性广告应当间隔30日以上。如需延长设置时限,应当经县广告办审核后报县广告委同意。

  第五章  审批和管理

  第十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商业广告的,其使用权取得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商业广告的,其使用权应当通过与相关权利人协商等方式取得。

  第十 铁路、高速路、国省道干线道路交通用地两侧及建筑控制区设置广告的,应向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取得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申请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置许可的单位或企业在广告办监督下进行评估定价,面向市场进行招标或拍卖。

  参与招标或拍卖的企业必须持有相关营业执照。中标或拍得经营权后,方可承接制作、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  举办展会、活动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必须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 符合规划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由获得设置权的单位或企业依据县广告委审批文件、法人执照、委托合同(非公共产权场所需提供)、广告设计方案(含效果图)、广告设置场地照片和场地示意图等相关资料,填写《永泰县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一式二份),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 规划未明确的位置,经相关部门现场踏查后,决定其设置的可行性,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置者向县广告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广告办召集县广告委成员单位联合现场踏勘,决定广告设置的可行性,设置的具体位置以及建设方式,汇总后报县广告委审批。获县广告委审批后,持审批文件办理设置许可证。

  (二)企业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为本企业作自身户外商业广告的,必须持场所所有权凭证、企业经营法人营业执照、委托合同、广告设计方案(含效果图)、广告设置场地照片和场地示意图等相关资料,填写《永泰县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一式二份),县广告办组织相关县广告委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决定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的可行性,设置的具体位置以及方式,汇总后报县广告委审批。获得审批后,持审批文件办理设置许可证。

  第十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设置期限届满不自行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逾期未改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并按照《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罚款。

  第十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取得设置许可证后,按照设置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要求进行设置安装。在广告设施上标明制作发布单位、设置许可证编号。

  第十  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按照《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制作、施工、设置和拆除。

  十九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因建设需要迁移或拆除广告设施,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服从户外广告管理部门调整,迁移或补偿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县广告办办公、户外广告规划编制、户外广告执法、城市夜景照明建设和市容市貌维护。

  第二十 户外广告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安全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共同责任人,设置者必须监督经营者、发布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保证设施的完好、安全、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设置者应当予以更新。

  第二十  设置满二年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结构安全技术检测,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整洁、美观,安全检测报告应报住建局和广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遇有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樟政综〔2021〕52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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