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彰显地域特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2023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确定梧村7号等4处建筑为永泰县第六批历史建筑,湖上堂等9处建筑为永泰县第三批传统风貌建筑,现予以公布。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福建省历史建筑认定导则》《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我县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管理各项工作。
附件:永泰县第七批历史建筑及第三批传统风貌建筑名录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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