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4-04-02 16:13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2024-2025年度) 

  一、鼓励扩大水稻种植面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主体、农户种植早稻,按照实际种植早稻面积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种植双季晚稻的,在早稻补助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主体、农户种植再生稻,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

  二、鼓励代耕代种抛荒地用于种植粮食。给予代耕代种抛荒地种植水稻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主体,当年度按照实际面积一次性补助600元/亩;代耕代种其他粮食作物的,当年度按照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

  三、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种粮。流转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用于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每亩奖励600元。向新型经营主体等农业企业流转30亩以上用于粮食生产的村集体组织,给予奖励工作经费每亩50元。

  四、支持耕地“非粮化”问题治理和果茶园套种粮食作物。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对相对集中连片利用茶园、果园间作套种粮食作物且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达1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50元/亩。

  五、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建后管护。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高标准农田项目优先安排粮食产能区,粮食生产经营大户。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将向抛荒整治项目倾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和农田水利设施修复市级奖补资金,倾斜用于恢复种植水稻的经营主体。

  六、加强粮食加工生产。对农业经营主体购置谷物烘干机、碾米机、大米加工等粮食加工设备,按照采购价的50%予以补助(已享受农机补贴或上级补助的部分不予重复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七、支持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开展粮食作物机耕、机播、机收、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面积累计达到200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

  八、叠加商业性保险。在原有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基础上,对全县抛荒耕地复耕复种水稻统一叠加商业保险进行投保,叠加商业保险金额每亩500元,保险费率3%(即每亩15元)。

  九、支持发展秋冬种农作物。对利用冬闲田种植油菜、马铃薯面积达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对利用冬闲田种植紫云英等绿肥作物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10元/亩。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印发日期间申请的奖补可参照此规定执行。原《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2023-2025年度)》(樟政规〔2023〕2号)废止。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第一、二、四条政策,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已享受国家、省、市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本措施补助。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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