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泰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榕〔2024〕23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及用途
本项目征收土地位于永泰县葛岭镇溪西村,获批用地总面积1.0905公顷。征收葛岭镇溪西村园地0.7081公顷、林地0.31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686公顷。批准土地按规划用途为城市道路用地,用于永泰县葛岭镇福州工商学院新区周边道路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按照《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樟政地〔2023〕129号)标准执行,采用货币方式安置,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该项目所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7.75万元/公顷,不同地类按不同调节系数计算,其中:征收耕地调节系数为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调节系数为0.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调节系数为0.1,地上附着物根据相关规定补偿。本次征地不涉及房屋拆迁补偿。
三、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及时间
县政府委托被征收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县政府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征收。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县政府网站公告。自《永泰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樟征地公告〔2024〕63号)公告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办理权属注销登记,并领取补偿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将以土地现状调查、补偿登记及补偿协议签订为准。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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