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泰县X184葛岭至丹云段二期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25〕40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使用)土地的范围、面积及用途
本项目征收(使用)土地位于永泰县丹云乡、葛岭镇,获批用地总面积35.8927公顷。征收永泰县丹云乡翠云村水田0.2187公顷、旱地0.1475公顷、园地0.4966公顷、林地22.5614公顷、草地0.2713公顷、其他农用地0.631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58公顷、水域0.0473公顷、其他土地0.0328公顷,丹云村水田0.6774公顷、旱地0.0044公顷、园地0.5336公顷、林地0.7849公顷、其他农用地0.101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277公顷、水域0.0037公顷,下洋村水田1.9244公顷、旱地0.0986公顷、园地0.3855公顷、林地1.6360公顷、其他农用地0.42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20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23公顷、水域0.0407公顷,葛岭镇溪西村水田0.0135公顷、园地0.0650公顷、林地3.4135公顷、草地0.1006公顷、其他农用地0.1424公顷、水域0.0717公顷。计征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5.1933公顷;使用国有林地0.699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5.8927公顷。批准土地按规划用途为公路用地,用于永泰县X184葛岭至丹云段二期工程项目建设。
二、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按照《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樟政地〔2023〕129号)标准执行、涉及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国有土地所在乡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采用货币方式安置,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该项目所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4至57.75万元/公顷,不同地类按不同调节系数计算,其中:征收耕地调节系数为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调节系数为0.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调节系数为0.1,青苗、地上附着物根据相关规定补偿;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我县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征收(使用)土地实施单位及时间
县政府委托被征收(使用)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县政府在该征收(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征收(使用)土地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征收(使用)土地。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本公告在征收(使用)土地涉及的乡镇、村和国有单位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县政府网站公告。自《永泰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樟征地公告〔2024〕30号)公告之日起,凡在征收(使用)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办理权属注销登记,并领取补偿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将以土地现状调查、补偿登记及补偿协议签订为准。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使用)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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