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垂管部门 >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索 引 号 | FZ12121-2500-2019-00021 | 文号 | 闽榕环罚〔2019〕124号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19-05-28 |
标题 |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对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FZ12121-2500-2019-00021 | ||
文号 | 闽榕环罚〔2019〕124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2019-05-28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关于对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192X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潘木枝
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新华北路88号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你公司承建的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工程第6标段位于福州市永泰县塘前乡,该标段建设项目为莒口拦河闸及竹岐、莒口泵站工程,工程配套建设了搅拌站、砂石筛分场等。2019年4月16日,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对你公司莒口拦河闸项目配套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搅拌站为处理清洗废水建设了三级沉淀池,在最后一口沉淀池设置破口,山涧水流经搅拌站场地后部分汇入沉淀池,与沉淀池内废水混合后经沉淀池的破口外排,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取样监测,外排废水中PH当量为11.51,已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9年4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2019年4月17日监测报告、2019年4月16日及2019年4月25日现场负责人严立炜的询问笔录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樟环保告字〔2019〕5号)和你公司收到相关文书的送达回执为证,可以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处拾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及“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到永泰国库(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泰县人民政府或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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