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2121-2500-2019-00022 文号 闽榕环罚〔2019〕142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19-06-12
标题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福州中纺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对福州中纺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FZ12121-2500-2019-00022
文号 闽榕环罚〔2019〕142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19-06-12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福州中纺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关于对福州中纺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福州中纺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6-12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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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纺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617684527 

  法定代表人:邱寿庆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马洋工业区 

  福州中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9年3月12日,送达监测报告后你公司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同年5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噪声监测,但相关点位仍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即未完成治理任务。以上事实有2019年5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2019年5月14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德军的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5月14日,噪声监测报告(YTJC190514声第010号)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6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及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樟环保告字〔20196号)和你公司收到相关文书的送达回执为证,可以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除依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你公司处贰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到永泰国库(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法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泰县人民政府或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场承担。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2019年61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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