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垂管部门 >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索 引 号 | FZ12121-2500-2025-00002 | 文号 | 闽榕环罚〔2025〕12号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5-04-07 |
标题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金铸) |
索 引 号 | FZ12121-2500-2025-00002 | ||
文号 | 闽榕环罚〔2025〕12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4-07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金铸) |
当事人姓名:陈金铸
身份证件号码:350125195903231914
住址:永泰县岭路乡寨下村二楼2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至3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永泰青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核,于2023年3月开始,擅自在位于青云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寨下村一处村道进行拓宽修建,目前拓宽后的道路总宽度约3至5米,长度约1000米,未硬化。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2024年12月30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2024年12月31日对当事人陈金铸所做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修建道路的事实;
2.2024年12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陈金铸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3.2024年12月30日,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青云山风景名胜区违法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报告》(青管委〔2024〕5号),证明案件来源为有关部门移送;
4.2024年12月30日,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青云山风景名胜区违法私自占用林地问题的函》、《关于青云山风景名胜区私自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函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修建的道路位于青云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且未经永泰青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核;
5.2024年12月30日,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林业局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榕环保综〔2023〕78号)、《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节选、《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自然保护地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
6.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4年12月31日提供的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平台案件台账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没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7.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4年12月31日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
8.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4年12月31日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相应的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9.2024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樟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结合违法行为后果轻微、持续时间不足12个月、采取种植树苗覆绿的补救措施等裁量因素,经《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计算,我局决定责令你停止建设,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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