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垂管部门 >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索 引 号 | FZ12121-2500-2025-00003 | 文号 | 樟环改〔2025〕3号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5-04-11 |
标题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泰绿维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
索 引 号 | FZ12121-2500-2025-00003 | ||
文号 | 樟环改〔2025〕3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4-11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泰绿维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
永泰绿维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MACM8KC38K
地址:永泰县梧桐镇埔埕村王前坑2号
法定代表人:唐晓红
我局于2025年4月8日对你单位(原名大圣二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你公司的书面报告,我局组织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永泰县梧桐镇埔埕村王前坑2号场地内正在露天建设一条砂石生产线,主要设备有喂料机一台、鄂式破碎机一台、圆锥破碎机一台,振动筛一台,现场检查时未见设备运行;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你公司的本建设项目尚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林伟俤提供的永泰绿维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
2.林伟俤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技术服务合同》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的基本信息。
3.2025年3月31日提交的《关于大圣二期项目建设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主动报告的行为。
4.2025年4月8日上午9时05分至11时5分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现场拍摄的照片;2025年4月9日14时35分永泰绿维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员工林伟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主动采取停产的改正态度和你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6.执法人员鲍瑞斌、鲍煜东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郭而铃 联系电话:62288669
传 真:62288669 邮 编:350701
地 址:永泰县城峰镇龙头新村28-16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