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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2593-3000-2017-00026 | 文号 | 樟安办﹝2017﹞38号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安监局 | 生成日期 | 2017-06-20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河北利兴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5.13”氯气中毒事故的通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河北利兴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5.13”氯气中毒事故的通报 |
索 引 号 | FZ12593-3000-2017-00026 | ||
文号 | 樟安办﹝2017﹞38号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安监局 | ||
生成日期 | 2017-06-20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河北利兴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5.13”氯气中毒事故的通报 |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河北利兴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5.13”氯气中毒事故的通报 |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北利兴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5.13”氯气中毒事故的通报》(闽安委办〔2017〕51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报要求,举一反三,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对涉氯企业重点环节、关键设备设施等严格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已注销安全许可、长期停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企业闲置的厂房、装置、储罐等,要列为重点,定期开展抽查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请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
永泰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北利兴
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5·13”
氯气中毒事故的通报
闽安委办〔2017〕5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委会,有关企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北利兴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5.13”氯气中毒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7〕17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责任意识。今年以来,虽然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通报》中事故企业暴露出的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能力严重不足、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人员专业知识缺乏、企业员工学历和业务素质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应急管理能力缺失等突出问题,在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中也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有清醒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强化源头管控。一要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全面摸排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安全风险,督促企业细化并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二要督促企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健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重要参数自动监测监控。三要强化安全行政许可,严格涉及硝酸铵等爆炸品、硝化棉等易燃品、液氯等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审批。四要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管,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三、强化执法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对涉氯企业重点环节、关键设备设施等严格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已注销安全许可、长期停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企业闲置的厂房、装置、储罐等,要列为重点,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完善违法生产举报机制,防范违法私自建设、出租和生产经营行为。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给予按上限罚款、查封作业场所、吊销相关许可等处罚,并严肃查处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对造成事故的,还要依法追究责任。
请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北利兴特种橡胶
股份有限公司“5·13”氯气中毒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2017年5月13日凌晨3时30分,河北省沧州市利兴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兴公司)发生氯气泄漏事故,导致该公司现场员工及附近人员中毒,周边群众一千余人被紧急疏散,事故造成2人死亡、25人入院治疗。利兴公司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黎民居乡孙郭庄村,现有职工48人,主要产品为氯醚橡胶和氯磺化聚乙烯橡胶,生产过程中使用液氯(钢瓶装)等危险化学品作为原料,液氯使用量约为每年两千吨。
经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利兴公司为降低氯气使用成本、避免频繁切换液氯钢瓶,违法建设一容积为15立方米的储罐,私自增加液氯储量;5月13日凌晨,在通过液氯罐车向该储罐卸料时,储罐底阀阀后出料管破裂引发液氯泄漏;利兴公司第一时间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液氯长时间大量泄漏,致使现场员工及附近人员中毒。目前,事故详细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该起事故暴露出事故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能力严重不足、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人员专业知识缺乏、企业员工学历和业务素质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应急管理能力缺失等突出问题,性质十分恶劣,后果非常严重,如果当时气象条件不利,将会导致更为严重的事故后果。同时,还反映出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不严格、不认真,评价机构安全评价罔顾事实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结合综合治理,集中开展“小、散、乱”化工企业整治。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事故反映出,部分地区盲目无序发展化工产业,化工行业“小、散、乱”企业大量存在,这类企业大多分布在城乡结合部或农村地区,生产规模小、工艺设备落后、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缺乏、安全管理能力低下、与周边安全间距不足等问题突出,一旦发生事故控制不当,容易引发大量人员伤亡,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把排查整治“小、散、乱”化工企业作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任务与有效载体,一是认真梳理制定本地区相关企业清单,通过整治,取缔关闭一批、治理整改一批、提升强化一批。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涉及光气、液氯、液氨等有毒气体和硝酸铵等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全面深入排查安全风险,科学运用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价结果,切实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加强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社会监督。
二、严格行政许可,强化源头管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把人员素质、安全管理能力、装备水平等作为相关企业安全准入的必要条件。一是认真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要求,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二是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学历必须达到高中以上学历。三是有关装置和储存场所与周边安全距离必须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必须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必须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通过综合利用多种手段,倒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加速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三、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组织生产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要求,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关键设备设施等迅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已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长期停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企业闲置的厂房、装置、储罐等,要列为重点,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完善违法生产举报机制,防范违法私自建设、出租和生产经营行为。对发现存在上述行为的企业,要依法给予按上限罚款、查封作业场所、吊销相关许可等处罚,并严肃查处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对造成事故的,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四、强化培训演练,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处置能力。有关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员工应急培训演练,配齐相关应急装备和物资,提高企业应对突发事件事故特别是初期的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避免防止后果影响升级扩大。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坚持科学施救,尽量减少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数量,相关人员进入高风险区域必须严格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要准确评估和科学防控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当可能出现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及时组织撤离,避免发生次生事故。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作为执法检查重点内容,督促企业主动自发加强日常应急管理。
请迅速将本通报传达到辖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所有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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