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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2593-3000-2018-00046 | 文号 | 樟政综〔2018〕52号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安监局 | 生成日期 | 2018-06-01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永泰县博鸿置业有限公司天境“3.3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批复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永泰县博鸿置业有限公司天境“3.3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批复 |
索 引 号 | FZ12593-3000-2018-00046 | ||
文号 | 樟政综〔2018〕52号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安监局 | ||
生成日期 | 2018-06-01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永泰县博鸿置业有限公司天境“3.3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批复 |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永泰县博鸿置业有限公司天境“3.3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批复 |
县安监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永泰县博鸿置业有限公司天境园“3.3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请示》(樟安监〔2018〕3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三、整改防范措施由各有关单位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落实到位。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由你局负责落实,落实情况报县政府安委会备案。
此复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
抄送:县纪委监委、检察院、安监局、民政局、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葛岭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县长、分管副县长,存档。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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