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2117-3000-2025-00013 文号 樟农〔2025〕65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5-04-11
标题 关于印发2025年永泰县省级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补助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2025年永泰县省级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补助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2117-3000-2025-00013
文号 樟农〔2025〕65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5-04-11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关于印发2025年永泰县省级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补助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2025年永泰县省级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补助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5年永泰县省级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补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5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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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76号)精神,我局印发《2025年永泰县省级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根据所在村委会和乡镇审核核实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统计,拟定补贴对象、商品有机肥补贴吨数、每吨补贴金额等补助方案,按规定在永泰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项目资金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等内容(2025年3月4日--2025年3月10日),无异议,为切实做好省级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建设,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省级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共有58家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项目申报,共计补贴面积12845亩,组织专家评选出青梅、李果、茶叶、粮食、种业示范片5片,每片100亩;商品有机肥补助金额根据实际验收结果,按每亩不超过100元确定补助金额,示范片每亩按100元发放补助。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2025年永泰县省级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有机肥;购买的商品有机肥必须符合《有机肥料》NY525农业行业标准,并取得福建省肥料登记证。签定商品有机肥采购合同,要求商品有机肥厂家提供商品有机肥质量认定资料、商品有机肥料登记证、产品检测报告等;提供货款正式税务发票及转账汇款凭证。项目实施过程做好商品有机肥到货、数量、包装、施肥作业等照片资料整理及项目实施总结等材料。并将上述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做为项目验收依据。

  二、强化资金管理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76号)文件要求,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有机肥,每亩施用量达到250公斤以上。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补助方案要求购买不低于补助方案要求采购的商品有机肥数量。省级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采取“先做后补”补助方式,项目实施完成后申请项目验收,待完成项目整体验收后,根据验收实际结果,确定补助面积亩数,按照每亩不超过100元,确定每亩补助金额,并确定应拨付各项目承担单位补助资金。待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项目承担单位。

  三、强化序时管理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签订商品有机肥采购合同,抓紧实施项目,做好合同、税票等凭证建档工作;做好省级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图文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及时报送项目进度材料和项目实施总结。

  四、加强组织领导

  县农业农村局、乡镇综合技术保障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实行全程跟踪管理,确保项目实施按照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五、严格项目验收

  乡镇完成辖区内补贴对象的内页材料审核及现场验收,并将验收材料及永泰县2025年省级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验收表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对辖区内验收结果进行复核验收,县农业农村局联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该乡镇辖区内的补贴对象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复核验收,并公示验收结果。


  附件:2025永泰县省级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补助方案

    (此件主动公开)

             

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永泰县财政局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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