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2101-0200-2018-00039 文号 樟政办〔2018〕87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5-11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民房使用权流转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失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民房使用权流转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2101-0200-2018-00039
文号 樟政办〔2018〕87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5-11
有效性 失效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民房使用权流转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民房使用权流转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民房使用权流转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7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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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农村民房使用权流转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永泰县农村民房使用权流转指导意见(试行)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通过探索农民闲置农房依法流转、合理利用办法,引导城市资源注入农村,支持城市资本有序下乡,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着力解决农村有资源、缺要素的现状,全力促进乡村振兴。为规范民房流转,现对民房使用权流转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在我县行政村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具有合法产权的民房使用权允许流转;违法违章建设不纳入流转范围。

二、民房使用权流转由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租赁,然后再转租赁给相关使用者使用,整村民房流转须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

三、民房使用权流转方式为租赁,不得变相买卖。

四、流转民房适用于乡村振兴中的公益事业与开展农村经济产业活化经营需要:即可用于民宿、酒店、康养、体育补给、研学旅行、课外实践基地、乡村休闲游等和作为新乡贤、人才青年回乡以及市民下乡创业的居所等。

五、对在经合法程序租赁的民房开展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颁发相关经营证照。

六、民房的租赁,一般为整体租赁,即整体范围加上附属的空地。为了装修民房的需要,还可以无偿使用必要的通道、空埕等用地。

七、在民房使用权流转期间,原住民一般应该全部搬离房屋,不能继续居住或从事婚丧喜庆以及其他生产生活活动。但民房租赁者认为需要保留原居民的除外。

八、在流转租赁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民房产权人应将所有物品全部搬离房屋,但不得破坏房屋组成的任何部分;逾期搬离的所有物品,视为放弃所有权,由承租方处置。在移交房屋时,水电一并移户。

九、对年代久远、产权人众多的民房可成立经民政部门注册的理事会,由理事会主持开展流转。

十、民房流转金(租金)根据地段、建筑结构质量、成新度等因素,分不同等级计算,一般为每平方米每年3元至25元(特殊情况可另行协商)。公共空间、屋外通道、空埕等用地,一般不计租赁费用。房屋租金在第一年装修期间原则不收;第六年开始可以根据市场条件上浮,每二年浮动一次,浮动率控制在5%以下。

十一、为了开展民房流转后的经营,承租者可以租赁当地农民的土地,每亩年租金控制在200元至600元之间(荒废多年100元起),可用于田园综合开发或通行、景观等使用。其用地租赁期不超过土地承包剩余经营年限。

十二、对流转的民房及各类土地,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另行向承租方收取土地所有权补偿金(管理费),一般为房屋每平方米每年1元至3元,农用地每亩每年3-5元,林地免收。补偿金第一年装修期间原则不收;第六年开始可以根据市场条件上浮,每二年浮动一次,浮动率控制在5%以下。

十三、经房主同意,承租人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涉及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装修方案必须经过相应的文物保护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所批准的方案执行。

十四、民房流转年限一般为20年。租赁期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十五、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承租人应提前15天与出租人协商,并续签合同,原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的权利,且续租年限不得少于10年;如未续签而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出租人又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续租;如未续租,除新增可移动设备外,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装修投入都属出租人所有。

十六、乡村闲置的学校、信用社、供销社以及集体资产等,由县国资管理机构收储。

十七、对有转租价值的民房,经当地村委会同意,也可以由福建省永泰县樟溪山居民宿开发有限公司组织统一代管,待条件成熟时,直接转租或装修后出租,村保办给予指导,有关乡村给予配合。

十八、倡导实施股份合作制,鼓励村民参与民宿开发。

十九、根据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政策,宅基地使用权只向国资机构流转。

二十、本意见自2018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5月2日,由永泰县古村落古庄寨保护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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