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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2101-0200-2018-00053 | 文号 | 樟政办〔2018〕109号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6-20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永泰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2101-0200-2018-00053 | ||
文号 | 樟政办〔2018〕109号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18-06-20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永泰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永泰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制,推动救助从“收入型”贫困向“支出型”贫困延伸,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或与本县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县户籍的配偶或子女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其家庭的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本办法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
(二)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
(四)其他刚性支出过大,长期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基本原则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可持续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评定条件
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按本办法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
(一)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闽民保〔2013〕551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民保〔2015〕2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低保对象清核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闽民保〔2016〕65号)等相关规定计算。其中,为医治患重特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人身伤害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出售转让唯一住房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实际未就业的下列人员,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1.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或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需照护该病患的1名家庭成员;
2.家庭成员中有失能残疾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需照护该残疾人的1名家庭成员;
3.单亲家庭中,需抚养学前儿童的父或母;
4.怀孕、哺乳或需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
(二)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内的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包含医疗和就学两方面的费用。其中,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成员发生的、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商业保险赔付、各类补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总和(不含未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雇人陪护费用等);就学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以及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开学时缴纳的一学年学费,具体按下列类型计算:
1.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就读研究生的一学年学费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学费结算。
2.就读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三)家庭财产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家庭货币财产: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额度应低于提出申请时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2.家庭房产: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仅有一处住房。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有唯一商品房(或无产权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处住房认定。
3.家庭机动车辆: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四、救助标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全额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二)分档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档给予救助。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申请表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并提供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结算清单、入学通知书(或在校就读证明)以及学费发票等刚性支出费用证明材料。通过走访、核查能取证的,可简化证明材料,以方便群众。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程序,依照当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情况复杂或有异议的救助申请,提交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复审一次。已获得救助的家庭,须提供复审前一年内医疗费用发票、结算清单以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复审情况,及时核定救助金额,提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建议,报县民政局研究决定。
(四)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经过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和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在其常住地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六)经县民政局审批核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由县民政局核发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六、其他
(一)县民政局为本行政区域内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复核、审批、救助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受理、审核和动态监管等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刚性支出费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时,申请家庭成员应当协助配合。
(二)县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
(三)加强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管和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信息及变化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调查核实。对不接受或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家庭,不予审批;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
(五)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个乡镇,自2018年6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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