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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2101-0200-2022-00004 | 文号 | 樟政办规〔2022〕1号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2-07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2101-0200-2022-00004 | ||
文号 | 樟政办规〔2022〕1号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2-02-07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泰县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2年2月7日 |
永泰县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永泰县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本暂行办法所需的相关奖励、配套和资助等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并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主要用于资助、扶持和奖励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授权专利、获奖专利、专利产业化实施、专利保险、获奖商标等。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县财政局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资金的投入扶持,由县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批准,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
第三条 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万元作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培训、宣传等相关工作,以及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的资助和奖励
第四条 专利国内授权奖励。对永泰县内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并开展转移转化或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等工作的专利权人,每件给予缴纳官方规定费用50%的补助。
第五条 专利国际授权奖励。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程序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省资助金额50%予以资金配套,非职务专利按25%给予资助。对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或地区(组织)获得授权的同一专利,补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三章 知识产权运用的资助和奖励
第六条 专利获奖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的资助和奖励
第七条 专利导航资助。对新列入国家、省、市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专利保险保费补贴。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并列入福州市专利保险项目的同一笔保费补贴,按福州市补贴资金的50%予以资金配套,每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2万元。
第九条 专利维权援助。对专利权人为企业的,在国内开展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在境外开展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胜诉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3万元。
第五章 知识产权服务的资助和奖励
第十条 优势、示范、贯标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列入福州市贯标企业培育名单并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企业只资助一次。
第六章 商标、地理标志品牌发展资助和奖励
第十一条 获驰名商标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利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二条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奖励。对成功注册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励。对每成功认定一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组织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优秀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推广示范奖励。对获评省级年度“优秀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推广示范”称号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资助或奖励对象。申请资助与奖励的对象为申请地址在永泰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对象为企业的,其工商注册地址及税收征管关系应在永泰县。条款涉及的专利以福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范围为准备,申请资助的专利应不存权属纠纷。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非法使用专利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金全额追回,3年内不受理其各类项目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程序。资助和奖励采用错年方式集中汇总统一发放。申请各类资助和奖励的,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之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资助和奖励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永泰县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樟政办〔2019〕135号)同时废止。本《暂行办法》实施前,符合原《办法》资助和奖励的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其他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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