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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2101-0200-2023-00011 | 文号 | 樟政办规〔2023〕3号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4-19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2101-0200-2023-00011 | ||
文号 | 樟政办规〔2023〕3号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3-04-19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鉴于小规模工程承发包候选名册机制具有排除、限制小规模工程承发包领域市场竞争的弊端,为贯彻落实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2022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樟政办〔2019〕124号)、《永泰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单位候选名册管理机制》(樟政办〔2019〕125号)等2份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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