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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2101-0200-2023-00018 | 文号 | 樟政办规〔2023〕6号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5-23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促进批发业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 有效性 | 废止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促进批发业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2101-0200-2023-00018 | ||
文号 | 樟政办规〔2023〕6号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3-05-23 | ||
有效性 | 废止 |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促进批发业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促进批发业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永泰县促进批发业稳增长若干措施》已经十八届人民政府2023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
永泰县促进批发业稳增长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第三产业发展,扶持批发企业做优做强,鼓励批发企业提升销售业绩实现提质增效,现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鼓励限额以下批发业企业转型升级
1.对当年月度新增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8万元。
2.对当年年度提升新增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二、鼓励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实现提质增效
1.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当年开票销售额达到4亿元以上,按照企业开票销售额的万分之2.4比例给予奖励。
2.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当年开票销售额达到4亿元以上,且开票销售额同比增长5%及以上的,按照企业开票销售额的万分之2.4比例给予奖励。
3.以上两项奖励,均不得超过企业当年涉及合同业务的地方经济贡献的80%。
三、兑现流程
1.以上奖励按年度予以兑现,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银行基本户、经办人身份证、承诺书、开票额证明各2份),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提供企业年度税收实缴入库情况,报请县财政局核定地方经济贡献金额后,编制奖励方案提请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最终方案安排扶持奖励资金下达县主管部门,县主管部门负责支付兑现给企业。
2.企业申请奖励当年至申请奖补期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四、其他事项
1.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上述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享受招商奖励兑现企业不重复享受。
3.本《若干措施》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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