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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2101-0200-2025-00005 | 文号 | 樟政办规〔2025〕5号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03-29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2101-0200-2025-00005 | ||
文号 | 樟政办规〔2025〕5号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5-03-29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卫健局、教育局、商务局、永泰生态环境局,葛岭镇、樟城镇、城峰镇、清凉镇人民政府:
《永泰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2025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泰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
1 前言
为建立健全我县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声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2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永泰县中心城区范围,包括樟城镇、城峰镇、葛岭镇、清凉镇,总面积265.61平方公里。
3 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5)《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7)《福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
4 划分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
定,噪声敏感区域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建筑物为主的区域。本报告划分原则如下:
(1)现状优先。以用地、建筑物分类和分布现状为优先依据,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国土调查成果等确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边界清晰。充分利用行政区边界、交通线路、地形边界等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
(3)便于管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应便于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4)适时调整。根据区域城建开发、建筑物实际使用功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调整。
5 划分结果
按照《福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福州市永泰县共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22个,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总面积5.9696km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结果见附表、附图。
6 划分说明
根据《福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以下对划定方案中的特殊情况进行说明。
(1)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小于0.1平方千米,但位于
城区内且噪声敏感建筑物较为集中,将其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在进行单元划分时,因主干道和河流分隔划分后个别单元的面积小于0.1平方千米,主要有JZQ009、JZQ011、JZQ012、JZQ013、JZQ015和JZQ016,这些区域的噪声敏感建筑物较为集中,以居住为主,在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将其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JZQ004所在单元内现状有较多农村住宅用地,且现在存在拆迁等情况,未来不确定性较大,将正得格林兰景一侧已开发较为成熟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
(2)部分地块地类数据与现状情况不一致,以现状为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JZQ003、JZQ006、JZQ019内部分区域用地性质与现状实际建筑物性质不符,经调查,范围内大部分地块已开发为住宅楼,噪声敏感建筑物较为集中,以现状为准,将其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3)跨次干道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在单元划分时,部分单元被次干道划分后,多个相邻单元面积小于0.1km2,但噪声敏感建筑物较为集中,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跨次干道将其合并划定为1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这类情况出现在JZQ003、JZQ006、JZQ008、JZQ020和JZQ021。
7 管理规定
(1)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工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执行。
(3)若因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或规划发生根本变化,可实施动态修编,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调整程序参照划分方法执行。
(4)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8 附表与附图
(1)附表:永泰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结果清单
(2)附图:永泰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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