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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2101-0200-2025-00007 | 文号 | 樟政办规〔2025〕7号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04-14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删除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部分条款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删除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部分条款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2101-0200-2025-00007 | ||
文号 | 樟政办规〔2025〕7号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5-04-14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删除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部分条款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删除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部分条款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樟政规〔2022〕4号)中第九点“鼓励企业提升规模”,以及第十一点其他事项的第3点表述“单个企业奖励的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对永泰的经济贡献部分”等2项条款予以删除,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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