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2907-0100-2019-00004 | 文号 | 岭政〔2019〕48 号 |
发布机构 | 岭路乡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9-04-25 |
标题 | 岭路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岭路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岭路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岭路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2907-0100-2019-00004 | ||
文号 | 岭政〔2019〕48 号 | ||
发布机构 | 岭路乡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19-04-25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岭路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岭路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岭路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岭路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村:
现将《岭路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岭路乡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护全乡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并保障应急人员的安全。
2.坚持分级负责原则,根据其严重性、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
3.坚持依法规范原则,依法实施本预案。
4.坚持平战结合原则,贯彻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疫情预防、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体系。
(四)适用范围
本乡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适用本预案。
二、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乡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作为乡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负责全乡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乡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指挥长由乡人民政府乡长担任,成员由乡人武部、乡党政办、畜牧兽医站、乡财政所、派出所、乡民政办、卫生院、林业站等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乡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工作;指挥扑灭Ⅰ、Ⅱ级疫情;监督指导各村扑灭Ⅲ、Ⅳ级疫情。
(三)乡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畜牧兽医站,由副指挥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报告疫情,负责向指挥部提出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物资的方案和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Ⅰ、Ⅱ级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乡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乡党政办:负责协调乡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
畜牧兽医站:负责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作好疫情的监测、诊断;对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等;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追踪处理;组织紧急免疫接种和流行病调查。
派出所:对偷运、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等违法行为,一旦查实依法严厉打击;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畜禽扑杀管制,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组织人员参与疫情扑灭,协调交警负责道路管制。
林业站: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的,及时按规定采样送检,发现野生动物疫情时,及时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乡财政所:负责根据防控需要,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详细的重大动物疫情扑杀补助方案。
乡综治中心: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信访事项隐患预测、矛盾纠纷排查,突发性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乡民政办: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区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以及符合救助条件的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
乡食安办:负责流通环节畜禽产品监管,严防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餐桌;加强畜禽类生产企业、冷链冻库、交易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规范冷库和冷冻肉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做好经营性冷库及省外输入的畜禽产品排查,监督冷库业主做好畜禽产品进出冷库台账。同时要严格落实餐厨剩余物全链条监管责任,指导做好餐厨剩余物的管理,加强对餐厨剩余物的管理,加强对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管工作,防止餐厨剩余物流向生猪养殖环节,切断疫情通过餐厨垃圾传播链条。
卫生院:负责监测动物疫情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做好防并做好防治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乡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做好防控工作。
(五)乡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职责:执行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判定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指挥畜牧兽医、公安、交通、卫生、工商等部门人员实施应急救援,迅速控制疫情事态;做好现场处置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六)各村(居)设立相应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急组织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
三、疫情监测和信息处理
(一)疫情监测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动物开展定期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对监测报告进行分析和调查,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程序上报监测结果。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报乡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畜牧办公室。经确认为疑似病例后,应立即上报县、市、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
(三)信息处理
1.充分利用国家动物疫情网络系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级动物防疫网络系统,依托动物防疫网络系统对全县动物疫情测报监测数据进行传输和处理;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时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 乡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畜牧办公室要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报送疫情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乡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要向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和县应急部及时报告疫情处置情况,同时向县相关部门通报疫情。
3.自疫情确认至解除封锁,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四、应急响应
(一)疫情认定
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对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病例。
3.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认。
(二)疫情级别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重大动物疫情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划分。
2.在本乡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且疫点在10个以上20个以下,为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3.在本乡一个行政村内发生疫情或确认疑似病例的,为一般(Ⅳ级)动物疫情。
(三)分级响应
发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上级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疫情时启动本预案。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四)基本应急程序
1.确认疑似病例后,发生疫情的村(居)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要立即向乡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情况。乡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告乡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乡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即组成乡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现场指挥部(由乡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立即通知乡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物资;乡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疫情无法控制,由乡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向上级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
2.毗邻乡镇发生疫情可能危害本乡时,乡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向本级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
(五)应急措施
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追踪调查。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畜禽所在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组)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以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畜禽,并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畜禽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畜禽舍、场地及用具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畜禽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畜禽,并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关闭畜禽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畜禽进出和易感染畜禽产品运出;
(4)对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畜禽舍、场地及用具进行严格消毒,并消灭病源;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畜禽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畜禽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做好防疫各项工作,对全县所有存栏种畜禽强制免疫,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六)扩大应急
当特别重大、重大疫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乡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请县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
(七)新闻报道
重大动物疫情相关信息统一由乡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统一发布;乡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八)应急结束
1.重大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乡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现场指挥部向县防控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乡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 乡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现场指挥部指定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会同县畜牧兽医局在2周内向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报告疫情发生概况、疫情造成损失情况、疫情处置情况、疫情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方面情况。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污染物处理和现场清理。处置疫情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乡畜牧兽医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上级畜牧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2.补偿。在疫情处置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财政部门对强制免疫进行补助,对因疫情造成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户按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二)救助
1.政府救助。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民政、公安、农业、畜牧、卫生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疫情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2.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对疫情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社会救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组织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三)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禽类养殖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保险机构要大力宣传投保意义,开发新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要建立疫情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在疫情发生后,按照保险责任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四)总结
疫情处置完毕后,由乡人民政府或畜牧兽医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并按程序书面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
畜牧兽医部门要组建突发防控重大动物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物资保障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疫情处理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应急物资。
(三)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筹措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经费。重大动物疫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国家负担,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偿,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解决。
(四)技术保障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负责全县的重大动物疫情诊断技术指导工作和重大动物疫情检测工作。
七、宣传和培训
(一)公众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社会范围广泛宣传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防疫的有关常识;村(社)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基本常识,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动物疫情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二)培训
应急疫情处置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八、附则
(一)奖惩
1.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对迟报、漏报、瞒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造成疫情扩散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资金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乡畜牧兽医站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
2.各村(居)委员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实施方案。
3、本预案由畜牧兽医站负责解释。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岭路乡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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