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2100-0200-2018-00044 文号 樟政综〔2018〕94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9-20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永泰县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2100-0200-2018-00044
文号 樟政综〔2018〕94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9-20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永泰县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7 11:03
| | 收藏 取消收藏 | 打印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永泰县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永泰县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永泰县公共服务体系及城乡均等化公共服务保障体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新机制,努力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公共财政支出绩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 强化预算,权责明确。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严格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明确公共服务购买方、承接方和受益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2. 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设,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公共服务承接方。

  3. 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细化公共服务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承接方按照合同约定提高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多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

  4. 积极稳妥,鼓励创新。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的思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因地制宜,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吸引、调动和整合社会资源的功能,形成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合力。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研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构建多元参与、形式多样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第五条  参与承接购买服务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和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等。承接购买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3. 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 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也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 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 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公益宣传、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3. 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4. 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范、统计调查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质量技术监督、涉税服务、推广服务、招商推介和投资贸易促进、展会组展、医保服务、安全生产等技术服务事项。

  5. 法律服务、政策(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服务、代理服务、档案整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工程辅助、项目评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技术业务培训、信息技术、后勤管理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6. 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目录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监管部门要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购买主体履行职责所需的服务内容,制定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根据实际适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购买主体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依据县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年度预算实施目录,按照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确定本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连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核。上年度已开展项目需同步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县财政部门对照具体实施目录,对部门申报的具体项目组织审定。如项目审核通过,县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到预算部门。

  第十条  在年度预算批复后,县财政部门在政府网及时公告预算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项目和金额等情况。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合理选择,确定本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对不适宜或暂时不能实行以上方式采购的,可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服务外包等其他方式进行购买。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批复后,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按当年度购买服务目录规定的采购方式,通过集中采购机构,在市场上确定服务提供主体。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项目金额、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常招标期限为一年,其中经常性服务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招标时设定期限可适当增加,但通常不超过三年。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严禁服务转包、分包行为。

  购买主体不履行合同的,由县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回预算指标。承接主体不履行合同的,没收保证金,并取消其参与我县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购买主体责任制和承接主体负责制。

  购买主体负责对服务项目的指导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对承接主体的专业服务过程实施监督。购买服务实施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业务。

  县财政部门依本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统计分析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数据,推进全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主体对年度预算批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围绕购买服务内容、专业方法、质量标准、监督管理等环节,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绩效评价方法以项目实施效果、满意度测评和财政资金效益为重点。

  购买服务主体在服务项目全面完成后或者在服务项目期限届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须牵头组织成立项目评价小组,按照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评价小组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服务对象代表等组成。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须及时通过永泰县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结算年度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选择承接主体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县市场监督部门根据承接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根据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原则上从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不再另行追加安排。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

  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实施质量等情况,统筹安排拨付。对于按均匀方式提供服务的项目,按季度付款;对于非均匀方式提供服务的项目,实行预拨和完工两次拨款,通常预拨款不能大于合同总价款的30%。服务项目实施完成绩效评价前,付款总额不能大于75%,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结算整个项目价款。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购买服务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根据项目特点明确购买需求和验收标准并编制购买服务预算;组织制定本部门购买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绩效评价办法;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应包括购买服务数量、经市场调研后的估算价格、需要达到的服务目标、对服务目标的评价方法及评价标准、拟实施采购时间及购买方式等内容;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项目的评价验收并按规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切实规范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严禁转包、分包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