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2100-0200-2018-00054 文号 樟政综〔2018〕97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9-30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有效性 废止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2100-0200-2018-00054
文号 樟政综〔2018〕97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9-30
有效性 废止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0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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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及配套文件《永泰县现代特色农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永泰县委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提升我县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在省和市有关政策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措施。

    1.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对当年流转相对连片土地面积200亩以上、签订合同10年以上的蔬菜、水果(李果除外)标准化生产基地,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当年按鲜食李栽培标准改造的李果园地,且相对连片面积50亩以上、果园流转合同5年以上的,按500/亩,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对确定的县级农业产业园,每个产业园每年奖补100万元。 

    2.支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重点扶持县域具有一定规模和基础的休闲农业经营主体,对其开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要的生产配套设施设备购置及承办的公益性宣传与推介活动,按照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 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外向型农业与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对农产品出口额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出口额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给20万元奖励;对出口额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对新建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产品(茶叶、李果)集散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新建规模300立方米以上农产品冷链物流系统,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照投资额的三分之一予以补助。

4.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当年新建50亩以上农业水肥一体化项目,按照总投资的3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万元;对20立方米以上的农产品保鲜冷库建设项目,每个按照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对新增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基地、市级及以上农业物联网示范点按照市级补助标准的20%予以叠加奖励。

5.支持发展设施农业与生态农业。对当年新建符合省定六类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建设标准的设施农业大棚,起补面积按省定标准的50%,按省定标准的25%叠加奖励;对种植面积30亩以上中药材林下仿野生栽培项目、“稻+”、“茭白+”、“稻+”等复合生态栽培系统示范项目,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6.支持传统农业产业提升项目:蜜饯清洁化无污染加工成套加工设备引进项目,按照设备总投资的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SC认证农业企业产品加工设备引进、新工艺研发、新技术引进推广项目、食用菌菌包生产线改造提升及食用菌产品深加工项目,竹茶、油茶加工厂引进节能环保加工设备和新工艺配套设备,按照总投资的3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

7.支持农业品牌创建推介与农业科技创新。对当年新增福州市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福州市知名农产品创建主体以及“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绿色食品续展、有机食品再认证主体,按照福州市相关奖励标准的30%予以叠加奖励;对经县政府批准的休闲农业节庆活动、品牌宣传推介活动每次给予主办单位奖励8万元;参与“农交会”、“绿博会”等全国性农业展览展销活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在县内实施农业科技项目,获各级农业科技进步奖、农业丰收奖、科技兴林奖、星火计划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农业科技突出贡献奖,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8.扶持特色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新增的农业部全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和全国绿色食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主体给予奖励100万元;对于获批创建省市级农业特色小镇,按省、市奖励标准的30%予以配套奖励。

    9.实施农业政策性保险。对参加特色果蔬设施大棚种植、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30%的保险费补贴。

 10.实施特色产业用电价扶持政策。对在国家、省、市、县级农业园区(产业园、农民创业园、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等)范围内,从事批复农业主导产业、设施农业(栽培、育苗)、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建设项目,并拥有独立用电账户的创建主体,在创建期内参照福建农民创业园优惠电价标准予以扶持。县域其他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初制厂、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家庭农场等农业用电,种植业及农产品初制厂年用电费用超过5万元和养殖业年用电超过10万元的部分,给予30%的用电补贴。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所有扶持项目均执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对同一事项的奖励或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不重复享受。具体扶持内容由县农业局(农办)按照《永泰县特色现代农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申报指南为准,并负责具体解释。


永泰县现代特色农业发展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现代特色农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升级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福州市市级补助县(市)区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特色农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快推进现代特色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模式转变,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提升农业品牌价值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平、公正、公开、专款专用”的原则。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筛选、指导、推动和监督现代特色农业发展项目实施,并做好项目资金分配和批复、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根据预算财力适当扶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农业项目。专项资金优先保障的项目包括:

(一)县委县政府决定扶持的项目;

(二)中央、省、市文件要求县级落实的项目资金;

(三)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

(四)扶贫开发农业项目;

(五)自然灾害受灾恢复重建项目;

(六)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农业项目和奖励事项;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及额度应根据县级农业工作重点任务和县级相关文件规定,由县农业局科学分配、统筹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扶持农业物联网、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与冷链系统、农产品展示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智慧农业设施设备。

2.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蜜饯清洁化无污染加工成套加工设备购置、各类温室大棚设施、水肥一体化设施、畜禽标准化养殖设施、农产品加工设备引进、新工艺研发、新技术引进推广、食用菌菌包生产线改造提升与食用菌产品深加工项目、竹茶加工厂引进节能环保加工设备和新工艺配套设备购置、冷库及农产品烘干设备购置、休闲农业设施(亭、廊、桥、停车场等)。

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扶持农业规模化经营示范点、各类园区内部公共道路(机耕路)硬化、公共供水与排灌设施、休闲农业设施(观光道路、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内休闲旅游服务中心)等。

4.农业技术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品牌创建、农业“五新”推广与培训,以及良种引进、繁育,示范推广和品种试验繁育、育苗基地建设。

5.其他符合县级有关规定的奖励项目。

6.项目立项评审专家费用和项目第三方财务专项审计费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1.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劳务费等工资性和福利性支出;

2.与农业生产设施无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3.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4.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金罚款、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农用拖拉机、冷链物流设备除外);

5.其他与项目无关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补助方式,对当年新建的项目内容进行补助。同一项目建设内容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不得重复补助(配套奖励性项目除外)。

第八条 县农业局根据县级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和下达的资金额度,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方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辖区内各类经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并严格审查拟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重复性,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县农业局推荐立项。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条 县级农业局组织行业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乡镇推荐立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补助方案,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补助方案(有异议的项目重新核实或者调整项目),由农业局批复,并于5日内将批复情况报县政府、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乡镇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验;验收合格后,乡镇政府向县农业局申请复验,县农业局在10个工作日内成立项目验收组,开展项目终验。项目验收组不少于3人,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供资质单位预决算和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项目验收应当听取项目单位汇报,深入现场进行实地察看,并查阅项目建设相关材料;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有关发票金额应不低于财政扶持资金金额。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局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县农业局及乡镇政府应当按照批复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应当在年终对当年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情况进行专门清理结算,专项资金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违法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县财政局、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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