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2100-0200-2022-00075 文号 樟政规〔2022〕6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9-15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2100-0200-2022-00075
文号 樟政规〔2022〕6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9-15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9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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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城市绿化管护,严控占用绿地行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8〕153号)等文件精神,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2022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永泰县城市规划区及各乡镇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征收对象

  (一)旧城区内个别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法定指标又确需建设的,在其绿化用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二)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与已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一致,或者占用园林绿化用地并经县规划主管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单位。

  (三)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

  (四)以下情况占用绿地不计收绿化补偿费:

  1.部分已收储地块未建设时先行临时绿化,该地块启动开发建设时,临时绿化退还建设用地;

  2.收储地块红线涉及现状绿地(规划为非绿化用地),占用该现状绿地。

  三、收费标准

  县城规划区、各乡镇建成区、规划建设区范围内,以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项目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足的 

  应缴纳的绿化补偿费=不足法规规定的绿地面积×(土地出让金单价或划拨地价款单价+直接绿化费);

  土地出让金单价或划拨地价款单价低于该项目所处地段相应土地用途基准地价时,以基准地价计,即:应缴纳的绿化补偿费=不足法规规定的绿地面积×(项目所处地段相应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直接绿化费)。

  (二)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的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应缴纳的绿化补偿费=占用绿地面积×(住宅用地相应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直接绿化费)

  经营性建设项目:应缴纳的绿化补偿费=占用绿地面积×(住宅用地相应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2+直接绿化费)。

  (三)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 

  按省住建厅下发的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闽价〔2006〕房58号,今后按最新公布的标准予以相应调整。

  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涉及的住宅用地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直接绿费均按最新公布的标准计取(2018年直接绿化费按450元/平方米计,今后将定期调整并另行公布)。

  四、绿化补偿费的管理及使用

  绿化补偿费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等支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绿化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实施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于经批准占用绿地并缴纳绿化补偿费的项目,遇城市规划调整时用地单位应当服从调整,予以配合。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二)在本规范文件发布之前开工但未竣工验收的项目,若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执行,其余项目应按照县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绿地率要求建设。

  (三)经县政府批准先行验收的工程及本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审批的工程,均按此文件规定标准征收绿化补偿费。

  附件:《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永泰县2019年基准地价的

  通知》(樟政地〔202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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