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2100-0200-2023-00035 文号 樟政规〔2023〕2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5-05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2023-2025年度)的通知 有效性 废止
内容概述 永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2023-2025年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2100-0200-2023-00035
文号 樟政规〔2023〕2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5-05
有效性 废止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2023-2025年度)的通知
内容概述 永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2023-2025年度)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2023-2025年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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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2023-2025年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5日

  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2023-2025年度)  

  一、鼓励扩大水稻种植面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主体、农户种植早稻,按照实际种植早稻面积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种植双季晚稻,在早稻补助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主体、农户种植再生稻,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

  二、鼓励代耕代种抛荒地用于种植粮食。给予代耕代种抛荒地种植水稻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主体,当年度按照实际面积一次性补助600元/亩;代耕代种其他粮食作物的,当年度按照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

  三、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种粮。流转耕地30亩(含30亩)至100亩用于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每亩奖励400元;流转耕地100亩(含100亩)至200亩用于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每亩奖励500元;流转耕地200亩(含200亩)以上,用于粮食生产的每亩奖励600元。向新型经营主体等农业企业流转30亩以上用于粮食生产的村集体组织,给予奖励工作经费每亩50元。

  四、支持耕地“非粮化”问题治理和果茶园套种粮食作物。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对相对集中连片利用茶园、果园间作套种粮食作物且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达1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50元/亩。

  五、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建后管护。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高标准农田项目优先安排粮食产能区,粮食生产经营大户。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将向抛荒整治项目倾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和农田水利设施修复市级奖补奖资金,倾斜用于恢复种植水稻的经营主体。

  六、加强粮食加工生产。对农业经营主体购置谷物烘干机、碾米机、大米加工等粮食加工设备,按照采购价的50%予以补助(已享受农机补贴或上级补助的部分不予重复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七、支持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开展粮食作物机耕、机播、机收、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面积累计达到200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

  八、叠加商业性保险。在原有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基础上,对全县抛荒耕地复耕复种水稻统一叠加商业保险进行投保,叠加商业保险金额每亩500元,保险费率3%(即每亩15元)。

  九、支持发展秋冬种农作物。对利用冬闲田种植油菜、马铃薯面积达50亩以上等的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对利用冬闲田种植紫云英等绿肥作物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10元/亩。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已享受国家、省、市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本措施补助。最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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