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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2100-0200-2023-00074 | 文号 | 樟政规〔2023〕5号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8-29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的通知 | 有效性 | 失效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2100-0200-2023-00074 | ||
文号 | 樟政规〔2023〕5号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3-08-29 | ||
有效性 | 失效 |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2023年第1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永泰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
为更好激活我县建筑企业活力,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修订本措施。
一、鼓励企业资质晋升
(一)注册地在我县的建筑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500万元,每增加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再给予奖励200万元;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每增加一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再给予奖励50万元;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奖励20万元,每增加一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再给予奖励5万元。钢结构、桥梁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工程设计晋升综合甲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
(二)在我县新设立或新引进企业资质达到上述规定的(以最高等级为准),同等进行奖励。
二、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对取得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20万元。
(二)在福建证监局完成上市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第一参建单位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优质工程奖(闽江杯)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福州市优质工程奖(榕城杯)的每项奖励5万元;对获得福建省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5万元。同一个工程获得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可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奖励(对同一工程先后获得多个奖项的,应先退还已领取的低级奖项奖励后,方可给予高级奖项奖励)。
(四)对在本县建筑企业中取得国家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师、造价师和录用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毕业生,人员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后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加大地方经济贡献扶持
所有注册地在永泰并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筑服务业企业(含施工、勘察、设计、劳务分包等),经营贡献奖励额度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按以下办法给予扶持。
(一)本县既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总额分段累计扶持,具体如下: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30%;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45%;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40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5%;4000万元(含4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60%;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65%。
(二)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从晋升年次年开始连续3年按该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补助。其他年度按本县既有企业计算。
(三)对本县既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按照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总额分段累计扶持,具体如下:
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30%;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40%;200万元(含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60%。
(四)对新成立或新迁入的建筑业企业及建筑服务业企业(含施工、勘察、设计、劳务分包等),企业新成立或新迁入的第二年开始连续3年按其在本县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50%予以奖励补助。其他年度按本县既有企业口径扶持。
四、其他方面
(一)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表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利息,三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政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获得第一次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县外迁入、晋级)的所有企业,若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址发生变更,具体奖补涉及的权利义务将事前另行约定。
(二)本措施规定的奖励扶持资金按会计年度予以兑现。在规定时间内,由企业负责收集提供相关资料表格并提交申请,县住建局负责审核企业扶持奖励资格,并结合企业年度实际地方经济贡献提出奖励扶持初审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定。企业若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则自动并入下年度一并申请;若下年度未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樟政规〔2023〕1号)同时废止,2022年1月1日至本措施发布之日,扶持奖励参照本措施执行。已按照原措施认定引进的企业,剩余年限的扶持奖励计算基数及比例按本办法执行。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则另行调整。
(四)本意见由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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