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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2100-0200-2023-00104 | 文号 | 樟政规〔2023〕6号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11-27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
索 引 号 | FZ12100-0200-2023-00104 | ||
文号 | 樟政规〔2023〕6号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3-11-27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现就我县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50米(含)以内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
我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
每年春节、清明、中秋、国庆、冬至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四级以上(含四级),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具体包括: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烧田埂、农作物秸秆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用火审批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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