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体现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计生户的关心,根据省、市计生委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计生户增加生活补助金。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民政部门认定的,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计生“二户”(即: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
二、补助金额
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助金10元。
三、要求
1、农村低保计生户的生活补助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县计生局每月或每季度转拨给各乡(镇)政府,由各乡(镇)计生办负责发放。
2、农村低保计生户生活补助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严禁在发放补助金时少发、欠发、冒领或搭车收费,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户,体现党和政府对计生户的关心。
3、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200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