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农村低保对象计生户生活补助金的通知
樟政〔2004〕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体现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计生户的关心,根据省、市计生委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计生户增加生活补助金。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民政部门认定的,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计生“二户”(即: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

  二、补助金额

  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助金10元。

  三、要求

  1、农村低保计生户的生活补助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县计生局每月或每季度转拨给各乡(镇)政府,由各乡(镇)计生办负责发放。 

    2、农村低保计生户生活补助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严禁在发放补助金时少发、欠发、冒领或搭车收费,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户,体现党和政府对计生户的关心。 

    3、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200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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