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樟政〔2004〕3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业主:

  为加强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规范水电建设程序,实现开发与保护相统一,根据国家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工作的通知》(水电[2004]214号)和《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就水能资源保护管理、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和水电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提如下意见:

  关于水能资源保护管理

  第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必须坚持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第二条  进行水电开发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做好水能资源的保护、管理规划,凡是涉河建筑均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认可,先规划,后开发,禁止无规划的盲目性开发,造成资源浪费。

  第三条  水利部门应加强对全县各流域水能资源的勘察测量,编制规划,并按有关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树立水能资源国家所有和全县“一盘棋”的思想,严禁乡镇、村或其他部门单位未经县政府许可同意,擅自与投资业主签订开发合同、收取资源费等行为。

  第五条  发现上述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坚决予以取缔,以保障全县水能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六条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原则上实行有偿出让,以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水能开发建设投资环境。

  第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前,须有经相关部门论证可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移民安置、土地、林地补偿、流域内群众生活、生产、景观、旅游等相关意见。

  第八条  投资业主在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的同时必须接受第七条所规定的措施和意见。

  第九条  水能资源开发权出让补偿标准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要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投资业主的资质和实力审核工作。在与投资业主签订合同前,有关部门、有关乡镇应通过各种渠道对水能资源开发业主的资质与实力进行必要的审核,防止出现因投资业主资质、实力不够,造成“半拉子”工程和水能资源浪费现象。

  第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权出让实行保证金制度 第一款  投资业主必须在签订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指定账户预存一定数额的信用保证金。 第二款  投资业主在规定时限内未动工建设并投产的,保证金即转为违约金处理,上缴县财政。 第三款  保证金数额按项目投资总额的2%预存。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的审批审查工作 第一款  根据国家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工作的通知》(水电[2004]214号第四条)精神,凡占有资源两年以上没有开发建设的,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资源开发使用权。 第二款  占有资源年限从签订开发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三款  水利部门要对全县水资源开发合同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清理。凡有违背国家水利部文件精神的,应尽快告知业主,并将问题集中提交县政府研究处理,收回水能资源开发权。   

关于农村水电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与各投资业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和《永泰县关于加强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的管理规定》(樟政[2003]1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水电工程基本建设相关程序,组织项目规划审批、施工建设和验收投产等工作。

  第十四条  水利部门要抓好水电工程基本建设每个环节的审查与落实。 审查内容包括:审批程序中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选址)、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验收是否到位等。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项目法人随意简化、更改基本建设程序。 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简化、更改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项目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涉河建筑与水电项目立项可研阶段的技术经济审查和初步设计审批,适当前移审查审批关口,减少项目建设的盲目性。 审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河流水能开发规划和防洪规划,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水利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工程技术措施是否可行,工程结构是否安全等。

  第十七条  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 第一款  项目法人要根据每个工程规模与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款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应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三款  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必须自觉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并认真执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 第四款  对于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法人相关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法人责任。

  第十八条  水电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制度,杜绝豆腐渣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防洪安全。 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对参加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单位进行必要的资质审查,严禁无证或越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行为。

  第十九条  进一步完善工程验收机制。 第一款  在水电工程施工达到一定的关键阶段时,水利部门、项目所在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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