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永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樟政〔2010〕2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永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09年第2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并经2010年1月1日和4月1日两个阶段试点试行,向社会各界再次广泛征求意见后修订完善,现予印发施行。

2010年7月5日

  永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2010年7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榕政综[2009]64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参照周边县(市)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保障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永泰县辖区内。

  (二)本办法实施对象为被依法征收农村耕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被征地后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我县2007年底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按全村(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局)确认。

  (四)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二、保障方式

  年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或申请登记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年满35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组织引导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也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登记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以上一种保障方式,享受一种保障待遇。

  三、资金筹集及出资方式

  (一)老年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省、县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筹集标准为18000元/人。省、县政府出资比例为70%,村集体、个人出资比例为30%。

  持有残联部门发放的二级(含二级)以上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政府出资比例为20%,村集体、个人出资比例为10%。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计生家庭中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个人出资比例为10%,村集体负担20%(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给予统筹安排,如保障对象今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由村委会负责追回相应的补助)。

  (二)老年养老补助资金由政府出资,个人不出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补助金。

  除省级补助外,县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应缴纳资金,从县政府征地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转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村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从征收耕地时依法支付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和个人安置补偿费中支出,不足部分自行补齐。村集体和个人出资比例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缴费办法

  (一)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费用原则上应在办理老年养老保障手续时一次性缴清。个人经济较为困难的,允许分年度缴费,但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后5年内并在60周岁之前缴清。选择分年度缴费的,按当年缴费标准缴纳。如果5年内仍无法缴清的,可另选保障方式。

  (二)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可用于抵缴老年养老保障个人缴费部分。

  五、账户管理

  (一)县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为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由省、县政府补助以及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保障对象可以向经办机构查询其个人账户信息。

  (二)老年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当年缴费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三)被征地农民在未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待遇前身故的,由经办机构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本保障关系自然终止。被征地农民在办理登记手续后5年内、年满60周岁时未能缴清个人所承担费用的,由经办机构向本人退还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本保障关系自然终止;按照自愿原则可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在享受本保障待遇期间死亡且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不足160个月的,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还个人账户中剩余月数的村集体、个人缴费部分余额。

  六、享受条件和待遇

  (一)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不分男女,在年满60周岁的当月到县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手续,次月可按月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直至身故。老年养老保障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中的本金加利息除以160。即每月发放113元/人,其中每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45元/人。

  (二)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办理老年养老补助登记后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老年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所需补助金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列支。老年养老补助金标准为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水平,暂定为60元/月。

  (三)凡享受国家法定的其他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

  (四)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身故后,自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停发手续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向经办机构办理。经办机构按当时月领取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标准的2倍发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

  (五)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享受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刑满或劳教期满后,经核准可重新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停发期间的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不予补发。

  (六)建立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情况,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具体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和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县级统筹,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的老年养老保障费及所得利息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收入,纳入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享受老年养老保障金和老年养老补助金的被征地农民身故后逾期不办理停发手续并继续冒领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追回冒领款额的本息。

  (三)老年养老保障金和老年养老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生存认定管理制度,对享受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补助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每年定期进行生存认定。

  八、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被征地农民以村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参保。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填写《永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申请表》报所在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汇总、确认,并经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7日后将相关材料上报所在乡镇进行审核,乡镇将经县农业局、县残联、县人口计生局等部门确认的保障对象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送县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2008年2月19日至本办法发布日,凡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并已交地的被征地农民,应在本办法发布后六个月内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手续;本办法发布后,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在交地后六个月内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同自愿放弃。

  (三)未按规定期限交地的农户,不予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手续。

  九、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组织和协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重大问题。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公安局、民政局、统计局、地税局、残联、人口计生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平稳实施。

  十、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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