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樟政〔201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实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被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被征地后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我县2007年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省定2007年我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为1.08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范围。土地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按全村(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调整

  为有利于制度健全和工作落实,并与闽政办〔2008〕28号文件衔接,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养老保障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起,由县政府按月发给养老保障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如果上年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高于90元的,按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执行。

  (二)16-59周岁被征地农民可按自愿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缴费,政府不予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转移、继承及个人缴费方式按照闽政办[2008]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年满60周岁时除了领取养老保障金,还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三)自愿不建立个人账户的16~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享有领取养老保障金的待遇。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新农保制度衔接

  待我县新农保制度建立后,参加新农保时已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与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合并计发;参加新农保时未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如果有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的,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有关规定缴费,待其年满60周岁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与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合并计发。

  四、资金筹措

  县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和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并确保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落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由于未来各年度的征地规模不尽相同,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数也不尽相同,为均衡保障资金筹措,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平稳、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余额应按照本年度及下一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的需要保留一定的余额。

  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来源:

  (一)2007年以来征地预留的全部养老保障资金;

  (二)每年从国有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

  (三)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保留余额的要求,逐年安排的财政预算;

  (四)省级财政按照每征用一亩耕地8000元标准给予各县(市、区)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补助。

  五、预留资金

  用地项目在报批征地时应预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般建设项目预留标准仍为每亩耕地3万元;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以上级文件规定的预留标准(不含省级财政补助部分)。

  六、其他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强领导,按照闽政办〔2008〕28号和本通知要求,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好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永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樟政[2010]214号)依据本通知做相应的调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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