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永泰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协议出让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2012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永泰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协议出让暂行规定
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范我县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国有划拨用地)转让时补办出让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闽国土资综(2006)272号),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1)25号)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自建房、单元式楼房及其他历史遗留商服用房等国有划拨用地转让行为
单元式楼房指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单位集资房、房改房)、政府指定开发的安置房等。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协议出让程序
(一)原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及受让人共同向国土局提出书面转让申请,由县国土局、县房管所对申请转让的宗地、房屋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及本规定进行审核后,县国土局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国土局受理后拟定转让及出让土地面积、用途、年限及受让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等方案上报县政府审批,原则上一个月集中造册上报一次。
(三)转让及出让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县国土局通知转让方与受让方持相关材料向县国土局申请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和协议出让手续,由受让人与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双方持出让金缴款凭据等相关材料依法向县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五)受让方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款凭据等相关材料依照法定程序向县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单位拆迁安置房及单位从开发公司购买的商品房转让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若有关单位已被私营企业兼并或撤销的,原转让合同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受让方直接按照上述程序申请办理。
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金征收标准及出让年限
(一)个人自建房、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含开发商自行安置的安置房)、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房)中用途为住宅的(含商服外其他用途),按现行基准地价的40%补收土地出让金;用途为商服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60%补收土地出让金;商服、住宅用途混合宗地的(未明确商服、住宅用途比例)由县建设局认定其比例后,再按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收取相应比例的土地出让金。
(二)政府指定开发的安置房用途为住宅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10%补收土地出让金;用途为商服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60%补收土地出让金。
(三)补交土地出让金=相应级别的基准地价×缴纳比例×出让土地面积×年限修正系数
(四)出让年限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单元式楼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间从本宗地首次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算;自建整栋房屋(含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的整栋购地基房)转让的,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四、整栋自建房屋(含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的整栋购地基房)除因法院裁定、经公证或见证后赠与(仅限于直系亲属、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等情形外,不得进行分割转让。但本规定出台之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分割转让登记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除外。
五、对于因继承、赠与、法院裁定及本规定出台之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分割转让登记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情形导致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中未转让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也一并补办出让手续。
六、经济适用房及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他土地使用权上市交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制定。
七、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樟政办(2008)63号)文同时废止。
八、本暂行规定由县国土局、县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