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县直各单位:
《永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2013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2日
永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7]18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行费用。
第三条 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常住人口与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公司)、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城区范围为城区建成区范围,即:东至银场;西至原造纸厂;南至南城区旅游综合体;北至110KV变电站。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城市居民征收标准:
城市居民按9元/户·月计征,外地来樟人员按3元/人·月计征。
(二)单位征收标准(由单位承担,统一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公司)、社会团体、各类学校,按在职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2元/人·月计征。
(三)营业性场所征收标准:
1.饮食业(小吃店、酒楼、茶楼等按就餐和厨房面积计算):按经营面积1元/m2·月计征,月征收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征收;早市饮食摊按45元/摊·月计征;夜市饮食摊按60元/摊·月计征。
2.服务业(澡堂、桑盒、美客美发、保健、舞厅垮卡拉OK厅、网吧、牌馆等):按营业面积0.5元/m2·月计征。月征收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征收。
3.食杂、电器、百货、医药、服装、图书、超市等行业:按营业面积0.5元/m2·月计征。月征收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征收。
4.摊点:按30元/摊·月计征。
5.旅店业:按每张床位3元/月计征,征收额度按实际床位的50%计算。月征收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征收。
6.农贸市场:固定摊位按20元/摊·月计征,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统一支付。
7.汽车站:按候车室面积l元/m2·月计征。
8.废品收购店、机动车修理店:按经营面积1元/m2·月计征。月征收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征收。
9.营业性停车场:按经营面积0.3元/m2·月计征。
10.洗车场:按每月90元计征。
(四)营运车辆征收标准:
1.货运车辆核定吨位5吨以下的按8元/辆·月计征,超过5吨的按16元/辆·月计征。
2.客运车辆以辆计征:小车4元/辆·月;中巴8元/元·月;
大巴lO元/辆·月。
(五)建筑垃圾征收标准: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设计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征。
(六)医疗单位征收标准:
1.医院住院部按病房面积0.5元/m2·月计征。月征收额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征收。
2.医疗门诊按经营面积1元/m2·月计征。月征收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征收。
(七)工厂征收标准:
1.服装厂、纺织厂、鞋厂、蜜饯、食用油加工厂按生产车间面积0.6元/m2·月计征。
2.其他类型工厂:按生产车间面积0.3元/m2·月计征。
(八)禽畜屠宰场所征收标准:
1.禽类:按60元/点·月计征。
2.畜类:按180元/点·月计征。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以县市容环境管理中心为主体,县市容环境管理中心应做好征收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征收办法:有水表的用户委托县自来水公司在 征收水费时一并代征;无水表的用户、多户一表的、未列入水费代征的用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委会核定代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营运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核定代征;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理费代征;中心市场服务中心负责中心市场摊点店面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核定代征;县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负责临时摊点生活垃圾处理费核定代征。
县市容环境管理中心应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委托书,代征手续费返还由县住建局统一核定、报批、返还;各代征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容环境管理中心报送相关核定材料。
第八条 征收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不按规定按时缴纳的,将予以公布,并按每逾期一天加收2‰的滞纳金。
第九条 低保对象、下岗未再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失去劳动能力)、企业破产或停产并已报工商管理、税务部门登记的,相应凭县民政、人社、残联、工商、税务部门的相关证件(证明),向县市容环境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批准后给予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年核批一次。
第十条 征收单位或征收人员应按规定出具收费统一专用票据,私自使用其他票据或者收费不给票据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依照票据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直接缴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开支。县财政按征收额的5%作为征收手续费返还给代征单位。对由当地乡(镇)政府统一实行卫生保洁的街巷(或小区),县财政按该街巷拉圾处理费征收额的50%返还给所在乡镇,由乡镇统筹使用;所征建筑垃圾处理费全额返还给县市容环境管理中心,作为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发改(物价)、财政和住建等主管部门每年对征收单位及其征收行为、资金使用情况审查一次。凡违反规定,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一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由县住建局与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我县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文件自行废止,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