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泰县“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
永泰县“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意见
为加快和规范推进永泰县“两违”综合治理工作,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5〕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如下。
一、“两违”建筑认定标准
“两违”建筑是指: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期限的建筑;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湖泊、水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筑;在林地上建设的与林业生产无关的建筑;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筑;在各级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舍);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舍);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二、“两违”建筑处置原则
(一)“两违”建筑认定标准要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区别对待、宽严相济、逐步解决”的原则,突出“四重点”,即:违法占用农耕地、影响公共安全和重点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交通干线两侧的违建;实施“六先拆”,即:党员干部的违建、安全隐患大的违建、影响“三边三节点”整治的违建、顶风突击的新违建、妨碍重点项目建设的违建、社会影响恶劣的违建先行拆除。
(二)重点部位(含县城、乡镇规划区明确范围内,重点项目和重点产业规划区,大樟溪两岸、重要流域两岸,重点景区等)的“两违”建筑不适用本处置意见,必须坚决清理拆除。具体范围由相关规划确定。
三、“两违”建筑的认定处置主体及职责分工
(一)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两违”认定及分类处置工作负总责。
(二)县清违办负责对本县“两违”认定及分类处置工作指导、宣传、解释工作。
(三)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普查建档、“两违”项目梳理和处置初审、牵头组织拆除等工作。同时,对辖区内“两违”自有住房进行摸底统计实际数量并初步核实未经审批的“村民自住唯一住宅”相关情况,审核内容包括是否本村村民,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镇、村庄等相关规划,是否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否唯一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根据政策负责按批次逐级上报审批及证书的办理下发工作。
(四)县住建局负责各乡镇政府上报的违建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对经县政府审批同意的住宅依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五)县国土局负责对各乡镇政府上报的违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经县政府批准补办用地手续依申请办理土地确权登记。
(六)职责分工:在县城规划区内的违建分类处置由县住建局依法办理;在镇规划区内的违建分类处置,县住建局委托镇政府予以办理;在乡、村庄行政区域内的违建分类处置,由乡政府依法办理。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能,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四、“两违”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一)各乡镇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分类处置的原则,对新增“两违”行为实行“露头就打、出土就拆”,确保实现“零容忍、零增长”;对严重影响规划、非法谋利、违法占用耕地及纳入“六先拆”范畴的违建要依法先行予以拆除。对历史遗留的“两违”建筑,要综合考虑其性质、年限、用途、位置等因素,分类予以处置,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处置历史遗留“两违”建筑原则
1.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两违”建筑的处置。(1)属于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结合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进行统筹规划、统一拆除或部分拆除;(2)属于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且“两违”建筑相对集中并已经形成整体村居的农村自建自用住房,应结合美丽乡村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统一改造;(3)对确属危房改造、旧宅基地翻建等村民违法建住宅的,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处置并完善相关审批制度,对暂予保留、部分保留的建筑要补办相关手续。(4)对属于城乡规划区外的违法建筑,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2.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两违”建筑的处置:(1)属于“四重点”、“六先拆”的拆除对象,要制定年度拆除计划,坚决依法予以拆除;(2)对确属自建自用的村民住宅建筑,可以暂缓拆除、妥善过渡,分批分期逐步拆除,确保社会安定稳定;(3)对符合相关政策及一户一宅原则的集中成片农村自建住房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国土、规划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规划,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两违”建筑,并将拆除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拆除“两违”建筑,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一切经济损失以及与违法建筑相关的民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五、历史遗留村民违法住宅处置
处置对象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对2013年以前建成的、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村民建房;2.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3.属于本村村民自住唯一住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4.对确属住房刚性需求的危房改造、旧宅基地翻建和利用村内空闲地等个人建房,因政策限制等原因造成手续不全。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镇、村庄村民建房,近期拟实施统一规划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区域范围内及属于需拆除的“四重点”“六先拆”不属于处置范围。
(一)按改正方式处理的情形
对2013年以前遗留的农村村民违法住宅,不属于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现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且属于下列情形的,责令当事人限期申请补办、变更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责令采取改建、回填等改正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1.可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
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但是可以通过改建、回填等措施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或者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的。
2.可依法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形:
(1)属政府建设需要的安置对象,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安置区范围内建设且符合规划条件的;
(2)房屋因灾灭失,未经批准而按原高度、原面积建设的。
(二)可以补办审批手续并处罚款的情形
(1)以危房改建或房屋维修名义实施整体拆建,符合规划条件且建筑占地面积未超出现行审批标准的;
(2)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建设,但符合建房审批条件,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3)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但不严重影响乡镇规划,且无邻里纠纷的。
(4)申请补办的个人住宅,应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第十条“村民建房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的规定执行。
违法住宅实际面积超过标准,并符合补办、登记条件的,可参照《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2〕56号)第三(一)5(2)点规定办理,按确定的面积限额予以补办相关手续、确权登记,并在土地、房屋登记簿和土地、房屋权利证书附图中对超占面积部分以虚线划定,并在土地、房屋登记簿和土地、房屋权利证书记事栏内中注明超占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省规定的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
(三)审批程序
1.属于镇规划区内的村民个人住宅
(1)在补办审批前,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两违”自住房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初步核查。
(2)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业主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备查,复印件上交)。
(3)所在村村委会对申请人所在地在本村的自有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并召开村两委会研究确认后,将申请人申请事项及所在户住房唯一性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出具该户自住唯一住房情况证明,并将相关材料汇总上报镇政府。
(4)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对其“自住唯一住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与土地所绘制建筑红线图(含房屋照片)、地籍图,出具房产测绘报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住房情况、调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审查结果在镇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5)乡镇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相关部门复核、备案及审批。
(6)乡镇政府持经县政府最终审批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分别向县国土局、住建局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罚款及其它费用,由申请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缴交,相关材料县国土局、住建局及乡镇政府各保存一份。
2.镇规划区之外的村民个人住宅
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取得经县政府盖章审批的申请表后,由乡镇政府自行出具《乡村个人建设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
(四)收费及处罚标准
1.相关收费
(1)申请人按照规划并经批准建设的,收取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不收取规划许可证书工本费。
(2)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农村村民建房: 按镇、村庄规划并经批准建设的,只收取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规划许可证书工本费、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各乡镇村民建房:若规划建设在原有土地和建筑面积产权范围内,免收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③涉及成片改造或开发的住宅小区,其规划小区内部基础设施(含“三通一平”、绿化及公共设施等)配套建设费用、以及相关报批费用出资问题:在镇区范围之外的农村由村委会按项目实际核算金额,按成本价由各户按住宅规模进行分摊缴交,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其缴交方案应经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原则共同商议并通过,在款项缴交及使用过程接受镇政府监督。在镇区范围的由镇政府按项目实际核算金额,按成本价由各户按住宅规模进行分摊缴交,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其缴交方案应并经乡镇人大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在款项缴交及使用过程接受乡镇人大及县政府监督;
④若涉及相关税收,则由申请人按规定自行缴交。
2.处罚标准
具体处罚标准如下:建筑面积36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整幢建筑造价5%的罚款;建筑面积360-480平方米的,处以整幢建筑造价6%的罚款;建筑面积480-600平方米的,处以整幢建筑造价8%的罚款;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整幢建筑造价10%的罚款(造价按每平方700元计),建筑超七层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为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一年内,逾期不再受理。
六、历史遗留“两违”建筑可暂时保留的情形
经认定不符合补办条件,依法应当拆除,但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两违”建筑,具备以下情形的,由乡镇政府在所在地村(居)委会公示栏公示无异议后,可暂时保留。
(一)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无房居住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在未获得保障之前;
(二)原有住宅属危房或因自然灾害灭失,易地新建的“两违”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可提供居住的。
(三)用于处置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击事件应急工作的“两违”建筑,按照实际需求,在县政府作出相关决定前;
(四)公益性质的市政配套设施的“两违”建筑,包括治安岗亭、公共厕所、医院配套医疗用房、公安交警部门应急处置场所、学校室内操场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殊建筑,拆除后会对群众生产生活直接造成影响的;
(五)农村用于生产生活的附属用房(放置农具、杂物、厕所)“两违”建筑,其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应超过2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一层,且不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不影响村容村貌、不占用道路、不影响村庄规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