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六条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永泰县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六条措施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补齐养老事业发展短板,优化发展环境,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结合县情实际,现提出以下六条扶持措施:
一、会员制养老服务奖励
对在永泰开展养老服务满1年以上,永泰籍老人会员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奖励。老人会员达5000人及以上且一年服务总量达2.5万人次及以上,当年给予奖励5万元;老人会员达1万人及以上且一年服务总量达8万人次及以上,当年给予奖励10万元。
二、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奖励
(一)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鼓励乡镇建设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经认定符合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奖励10万元;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奖励15万元;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
(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鼓励城区和重点乡镇建设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县财政在省市财政补助(五星级90万元,四星级70万元,三星级50万元)的基础上,给予五星级照料中心奖励补助15万元,四星级奖励补助10万元,三星级奖励补助5万元。奖励补助经费从2019年开始每年递减20%。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未列入省、市补助的,县财政给予60万元建设补助。
(三)农村幸福院建设。支持村集体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社会资源,建设互助型养老设施。农村幸福院改扩建且未列入省、市补助的,县财政给予补助10万元,新建幸福院的给予补助15万元。鼓励进城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参与、培育和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对在本村建设集旅游、生态、养老于一体的农村健康养老养生基地,并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个人或组织,给予奖励5-10万元。
(四)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发展。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跨区域、规模化、连锁化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1.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养老服务站或农村幸福院,具备条件的乡镇应无偿提供场所;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具备条件的乡镇可无偿提供场所3年。
2.照料中心由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且全年正常运营的,给予每个每年5万元的运营补贴;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每个每年2万元的运营补贴;农村幸福院给予每个每年1.5万元的运营补贴。由乡镇或村(居)委会负责且全年正常运营的,享受同等政策。
3.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在省市补助基础上(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数统计,按年平均给予每年每床1200元护理补贴,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县财政再给予每年每床500元护理补贴。
4.为培育和打造龙头企业或专业化服务组织,县财政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的居家养老专业服务组织,分别再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品牌奖励。
三、养老机构补贴政策
(一)乡镇敬老院运营补助。按照《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乡镇敬老院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樟政办〔2017〕178号)执行。
(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1.开办费补助: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12000元;用房属租赁期5年以上租房、且核定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6000元。
2.床位运营补助:床位运营补贴每年每床2200元;从2018年起,对上一年度投入运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标准为每床2400元/年;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按上述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
对提供相同服务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出资50%以下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享受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助和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和政府出资50%以上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享受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床位运营补助和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
以上补助资金,除省、市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县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统筹安排。
(三)荣誉奖励
1.经民政部认定为国家级荣誉(示范单位、品牌)的点,给予养老机构一次性30万元奖励。
2.经省民政厅认定为省级荣誉(示范单位、品牌)的点,给予养老机构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经市民政局认定为市级荣誉(示范单位、品牌)的点,给予养老机构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专业人才补助
凡录用养老专业毕业生(老年人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技术、营养与保健等专业人才)的企业,签订5 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3年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本科以上学历2万元/人、大专学历1.5万元/人。
五、用地优惠
经济型养老机构(根据闽民福〔2017〕166号文件有关规定认定)用地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属于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对经济型养老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六、税费优惠
税收优惠按照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养老机构用水、用电、广电、通信等收费按照省市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奖励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
(二)文件由永泰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