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樟政办〔2020〕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泰县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2020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

  永泰县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 

  及水毁修复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内部管理,依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永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包括:路基、路面、边坡、涵洞、桥梁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泰县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

  第二章  工程计划

  第四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计划安排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急后缓”的原则:

  (一)路基改善、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应尽量争取利用专项资金进行整治,路基、路面改建不得列入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计划;

  (二)科学合理安排大中修及水毁修复项目,能小修的不中修,能中修的不大修,不准利用大中修代替日常保养。

  (三)原则上不得变更工程线路、名称、工程地点,严格按计划实施。

  第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编制年度建议计划的依据为:

  (一)根据对路面(局部)破损、平整度、强度、抗滑能力等指标的调查评定结果安排路面大中修工程;

  (二)根据调查出现的路基大面积翻浆、沉陷和局部提高路基的情况安排路基大中修工程;

  (三)根据调查需全面修理、接长或个别增建排水设施、支挡防护工程、边坡溜塌方和出现病害的桥涵情况来安排防护工程和桥涵大中修工程。

  (四)经过调查得到的单项水毁修复工程

  第六条  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对路况的调查情况,编制年度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项目建议计划,于当年10月底报县交通局,由县交通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实地勘察后,提出当年大中修计划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交通局下达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计划按照县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因水毁、病害,造成道路中断或严重安全隐患,影响当地群众出行的,由有关乡镇向县交通主管报备后负责先行组织实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工程设计

  第七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必须进行工程设计。由乡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  设计文件由施工图和预算两部分组成。设计完成后,报县交通局审批。

  第九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实施时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大中修及水毁修复计划,执行中确因需要变更路段、结构时,应办理变更手续,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由各乡镇组织实施,县交通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招投标制度。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未达《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可以依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5号)”开展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凡实行招投标的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按规定实行第三方监理。

  第十三条  各乡镇应每月填报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进度情况,并报送县交通局。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资料。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修及水毁修复工程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要求进行验收,中修及小修工程参照执行相关部颁标准、竣工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养护。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必须在年度计划内保质保量完成,不得拖延。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促进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的实施制度化、规范化,以保证工程质量。

  第五章  技术及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实行重要工序转序原则,对重要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项目在开工前按规定申请质量监督。质量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缺陷责任期满后,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工程由县交通局进行质量抽查考核。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由乡镇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返修。

  第二十二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由县交通局削减下年度乡村公路大中修的养护工程计划。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进行工程结算,相关资料汇总报送县交通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县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工程项目结算审定价的60%予以下拨。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项目的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严格按会计制度进行工程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应配套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资金,以确保能保质保量完成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各乡镇不得挤占、挪用、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补助资金,不得变更工程地点。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按规定编制竣工结算资料,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七章  廉政、安全及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建设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和制度,并签订廉政合同,加强廉政监督管理,确保廉洁高效地完成工程项目。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合同,严格按照相关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合理布置施工作业区,设计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充分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检查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台风暴雨形成应急抢险及重大水毁公路工程,应急处置抢险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由县交通局牵头对乡镇年度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动态考核,将实施情况列入交通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收集整理对本办法的意见,以便以后修订完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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