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永泰县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樟政办〔2020〕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意见》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2020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4日

  永泰县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有关改革措施,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4〕25号)、《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榕政综〔2014〕172号)、《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榕市场监管综〔2017〕3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以更好更快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导向,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建立健全负面清单制度,全面推行申报承诺制,不断完善审查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提交材料,为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提供保障。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各乡镇、有关部门应当对其须具备的特定条件进行梳理,制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负面清单(附件1),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进行投资指引。

  各乡镇政府以及征收、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交通等部门对特定区域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的,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和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信息,经县政府同意后由相关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抄告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管理,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自动解禁,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限制期限的,应在限定期满前经县政府同意后再次按上述流程公布、抄告。特定区域确需长期限制或禁止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各单位在编制负面清单时予以明确并附上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并经县政府同意后按上述流程公布、抄告。

  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和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主管责任,对发现的不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或违建的房屋,经县政府同意后由相关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抄告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管理,暂停办理相关证照,待安全隐患消除或违建解除后及时移出负面清单。

  (二)全面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内容的《永泰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附件2),对所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免于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按省、市、县、乡镇、小区(村、路)、门牌、房号详细填报,做到详细、明确、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未体现具体门牌号的,申请人提交《永泰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的同时还需提交方位示意图,确保地址信息真实有效。

  (三)实行餐饮业“抄告”机制。负面清单内场所限制登记餐饮业,负面清单外放开。餐饮业登记实行“抄告”制度:新设立餐饮店在初次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市场监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餐饮业市场主体抄告函》,抄告给县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以及属地乡镇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餐饮业从业者是否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否配套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及是否不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污水等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促进油烟、异味、废气、污水等合法合规排放。

  (四)大力提升便利化长效机制。允许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工位号”“商务秘书企业托管”等形式,但应在登记时如实申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日常管理的要求。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的经营场所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五)进一步完善审查机制。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和功能用途。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属性作用,因此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等依据。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要把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一项有效举措,切实履行好登记职责,落实好改革要求。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强化协同管理。各部门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同时,各单位、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协作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改革举措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8月24日印发的《永泰县特定区域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管理办法(试行)》(樟政办〔2016〕8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永泰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

  2.永泰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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