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樟政综〔202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永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2021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6日

  永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暂行规定(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农民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的复函》(闽农监管办[200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09]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重新规定如下:

  一、凡在我县(含县中心城区、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县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告知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住建主管部门申报缴交配套费,县住建主管部门开具缴费通知单。

  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到县住建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到县住建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

  五、配套费的免征、减征、缓征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县(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中小学在实施校安工程过程中,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六)县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缓交配套费,可先行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项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前予以缴交到位。

  由县住建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执行减免政策,除上述减免范围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减免政策,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六、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所收资金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七、城市土地类别划分:一类区为城市建成区比较繁华的地段;二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一般地段;三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外缘地区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近郊地区。结合我县城市建设和发展,土地类别与《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永泰县2019年基准地价的通知》(樟政地〔2020〕120号)规定的相应土地级别对应,其中:住宅、商业(含写字楼)土地一类与住宅、商服用地Ⅰ、Ⅱ级相对应,土地二类与Ⅲ级对应,土地三类与Ⅳ级对应;工业土地一类与工矿仓储用地Ⅰ级相对应,土地二类与Ⅱ级对应,土地三类与Ⅲ级对应。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用地红线范围内部分未包含在基准定价评估范围线以内的土地类别按土地三类划分(详见附图)。

  八、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九、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永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樟政[2003]8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如与上级新出台的文件和规定有冲突,则按上级文件和规定执行。

  附件:1.永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2.土地类别划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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