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樟政规〔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219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8〕8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8〕255号)等文件精神,县司法局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2022年之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根据《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和集中发布工作的通知》(樟政办〔2023〕16号)文件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参照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步骤,自行完成清理并于2023年8月15日前公布清理结果。

  附件:1.继续有效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2件)

      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件)

      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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