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总工会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征收企业工会经费意见的通知
樟政〔2006〕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企业:

  县政府同意县总工会、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征收企业工会经费的意见》(樟工[2006]3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永泰县总工会   永泰县地方税务局 

  樟工[2006]33号

关于依法征收企业工会经费的意见

县人民政府: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物质基础。企业拨缴工会经费是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近年来我县企业拖欠、漏拨、拒缴工会经费现象比较严重,影响了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损害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规范企业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促进企业工会工作开展,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并根据《中共福州市委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在新的发展阶段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榕委[2006]2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第十三次联席会议纪要》和《福州市总工会、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会议纪要》(榕工联[2006]12号)文件要求,经县总工会与县地方税务局研究,现提出依法征收企业工会经费的意见。

  一、 征收对象 

  在本县辖区内开业投产满一年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外资、独资、合资企业。

  二、 征收标准 

  凡已成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其中4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0.8%)拨给县以上地方工会,6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1.2%)拨给缴费单位所在的基层工会。基层工会要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对尚未开立银行账户的,可将1.2%工会经费暂拨到缴费单位的行政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开支由工会主席审批),待基层工会开立银行账户后转入。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按月向上级地方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0.5%的补偿金;缴费单位成立工会时(以县总工会批准为据),工会筹备金按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缴费单位工会,补偿金上交国库。工资总额的组成,一律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三、征收方法与计费依据 

  (一)企业工会经费由县总工会委托县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征收。

  (二)对于账证健全,能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与职工工资薪金情况的缴费单位,可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收工会经费的计费依据。

  (三)对于账证不健全,又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与职工工资薪金情况或按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缴费单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缴费单位,按工资占销售(营业)收入比例,换算出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工会经费缴费依据,或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作为工会经费的计费依据。月工资基数的核定不得低于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如实向工会部门和地税机关提供企业职工名单;对不能如实提供企业职工名单的,工会部门和地税机关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查核确定。

  四、委托起征时间 

  自2006年11月1日起,对企业按上述标准征收工会经费。委托代征开始前即2006年1月至10月尚未缴纳本年度工会经费的,应一次性向县地方税务局进行申报补缴。对以前年度欠缴的工会经费,由县总工会负责依法追缴。

  五、工会经费的解缴 

  工会经费实行按季征收,缴费单位需填写《工会经费申报表》(格式附后),分别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上旬(10日前)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申报手续,并与所申报缴纳的税费同时到银行办理解缴手续。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工会经费的,从滞纳费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款金额的0.5‰的滞纳金。

  六、工会经费专用结算票据及专用帐户管理 

  县地税部门对缴费单位申报金额进行审核后开具《永泰县工会经费专用结算凭证(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缴款书)》(格式附后),由缴费单位将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直接转到县总工会在银行开设的账号。(全称:永泰县总工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永泰县支行,账号:1402080109018900384)

  《工会经费专用结算凭证(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缴款书)》由县总工会统一印制,由县总工会负责管理。地税机关指定专人向县总工会办理票据领用手续和核销手续。

  七、拖欠、抗缴案件的处理 

  县总工会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对地税部门移送的拖欠、抗缴工会经费的单位或责任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要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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