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禁止非法开采、经营、买卖、运输河卵石,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卵石属国家矿产资源,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采。凡在本县辖区范围内非法开采河卵石的企业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一切非法开采活动。
二、所有非法开采河卵石的设备必须于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完毕。
三、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非法经营、买卖、运输河卵石。
四、对拒不停止非法开采活动和非法经营、买卖、运输河卵石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对非法开采的设备及河卵石依法予以没收;对阻碍、威胁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及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巡查。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开采和经营、买卖、运输河卵石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24832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