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2015年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市场,提高国土资源市场配置效率,根据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委办〔2014〕1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5〕18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县贯彻进一步规范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出让计划管理
按照“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结构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则,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等要求,会同县发改、财政、住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等部门,依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认真组织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并上报上级国土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坚持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集体决策制度
(一)科学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前,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初步方案,报请县土管会审议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审定的意见,正式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请县政府批复后组织实施。
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出让的重大事项,按规定向县委报告。
(二)规范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地块的权属来源、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和房屋征收办提出的安置回迁等出让建议,对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地价评估。按照 “专业评估、集体研究、结果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地价评估中介机构公开选择及规范委托工作制度,根据 “规范建库、随机抽取、价格就低”原则,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委托地价评估中介机构。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市场状况等,报请县土管会研究审议土地出让底价。
工业用地出让价,在不低于国家公布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关于园区准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地块前期开发成本费用,经评估后集体研究审定。
(三)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出让后,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符合更改条件的,县住建局应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190号)和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专家论证、公示(或听证)等规划修改程序。须由县住建局报县政府批准后,县住建、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以优惠地价出让工业用地后,批准项目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强化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对由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三、规范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行为
(一)严格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流程。县国土资源局应按照上级国土部门关于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公告审查、土地出让网上公开等制度要求,制定严格规范的出让流程。县国土部门应切实加强责任意识,严格按出让流程组织公开出让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不得滥用手中权力,以打招呼、批条子、私下授意等各种形式干预土地出让工作;不得通过事前谈判、会议议定、招商协议等形式,在土地出让前确定经营性项目的开发业主、用地面积、土地价格等事项;不得以承诺返还“溢价”等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干扰公正、公平、公开出让;不得违规降低项目用地准入门槛、约定或承诺优惠地价。
(二)严禁违规设置土地出让条件。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竞买人资格或资质条件以及其他妨碍公开竞争的不合理条件。除有拖欠工程款及用地行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受让方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按照相关土地出让公告的要求参加土地公开出让活动。
(三)严格限定挂牌出让形式。经营性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出让,若确需采取挂牌出让的,县土管会审议土地出让初步方案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按出让公告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将出让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按规定报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查。获批后,出让方案再行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土地出让要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已收储的地块要做到土地权利清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经济法律纠纷,并完成必要的“三通一平”等前期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纳入储备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应尽快完成前期开发整理,移交国土部门及时组织供地。新增收储项目拟出让的地块,征地实施单位乡(镇)政府应向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提交征地补偿安置已落实到位“净地”的书面意见及地块已形成“净地”的现状图片,必要时实施简易围挡。
有条件“毛地”出让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按毛地出让公告审查的有关规定,将报经县土管会审议的土地初步方案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复实施。土地出让初步方案应含县住建局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开发建设期限等要求,县房屋征收办拟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已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听证,且经大多数被拆迁户同意。
(五)严格宗地出让形式和规模。商品住宅用地或含有住宅的两种以上用途土地,按宗地为单位公开出让。不得随意切割城市控制性规划划分的住宅用地地块出让,不得将住宅用地与其他用途宗地“捆绑”出让。
(六)严格规范土地出让价款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土地出让价款必须全部缴清方可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期分割登记手续;不得直接委托企业出资对出让前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约定出让后返还投资,或对土地出让收益或溢价进行分成;不得违规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受让方作为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居)民。
(七)全面公开土地出让信息。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出让公告、出让结果、土地网签报备、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程序与结果等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的办事窗口、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上述土地公开出让信息,均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时发布,同时按省厅部署地价一张图的成果,及时公开拟出让周边已成交地块的土地出让总价和楼面地价信息,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