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榕委办〔2016〕74号)精神,为健全我县征地拆迁工作机制,规范履行强制执行程序,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
永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具体程序
(一)实施单位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价值进行评估,并送达被征收人。评估报告送达后10日内,被征收人不申请评估复核的,又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报请报告书;
2.房屋征收决定书、征收公告、签约期限公告(附征收
范围内张贴公告的照片);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告知书(附征收范围内张贴告知书的照片);
3.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丈量平面示意图;
4.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估价报告;
5.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送达估价报告的送达证(附现场送达照片);
6.签约期限内协商记录(一次以上);
7.被征收人身份证明;
8.其他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相关材料。
(二)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15-20日)
1.组织调查。听取被征收人或者房屋使用人的意见,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2.评定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4.送达和公告。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附送达、公告现场照片)。
(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及催告(6-9个月)
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搬迁义务的,六个月期限届满后向被征收人送达履行催告书(催告履行期限10天)。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生效后,向被征收人送达履行催告书(送达现场照片)。
(四)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上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材料;
3.征收补偿决定书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征收补偿决定书的送达证、公告照片;
5.催告书、送达证、照片;
6.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7.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材料;
8.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材料。
9.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及居住人员情况说明;
10.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代拟,县政府出具);
1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的化解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代拟,县政府出具);
12.强制执行的预案(房屋征收部门代拟,县政府出具);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县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县政府根据执行裁定书和强制执行预案组织实施。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参照本程序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各项目责任领导为组长的永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领导小组,各乡镇应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规范程序,依法依规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工作。
(二)积极协商。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房屋所在乡镇要与被征收人积极协商,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积极争取获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密切配合。实施强制执行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确保启动强制执行各环节环环相扣,周密推进。
(四)依法执行。要严格按照该《意见》具体程序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