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留用地补偿制度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樟政办〔2017〕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征地留用地补偿制度的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关于征地留用地补偿制度的补充意见 

  一、扩大留用地适用范围

  除樟政办〔2015〕70号文件规定的留用地补偿范围外,2016年6月1日以来获批的教育、医疗、旅游、安置房、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征收耕地也适用留用地补偿制度,按项目征收耕地面积的10%比例给予村集体留用地补偿。

  安置地、交通、能源、水利等项目不纳入留用地补偿范围。

  二、明晰留用地补偿资金分配

  留用地补偿资金应用于发展生产,壮大集体经济,不得全部均分给村集体成员。樟政办〔2015〕70号文中关于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优惠购买物业和选择留用地项目建设等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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