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永泰县非国有企业用地收购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5日
永泰县非国有企业用地收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非国有企业用地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8〕133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含国有成分的各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投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民办企业等)用地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地收购补偿价是指企业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及附着于该土地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价值。
第四条 收购本县非国有企业的工业、商业、办公、住宅等各类用途用地时,可选择适用下列补偿标准之一:
(一)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地块权证登记用途对非国有企业用地价格进行评估,以该评估价为其用地收购补偿价;
(二)按照本县现行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实施征收补偿;
(三)按以下公式计算:非国有企业用地收购补偿价=(新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平均价+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2×非国有企业用地面积。
本项所述基准地价中的“新”是指用地收购时永泰县最新颁布的基准地价,“旧”是指上一次颁布的基准地价。其中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暂以樟政〔2017〕321号文件确定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新”,暂以樟政〔2016〕97号文件确定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旧”;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暂以樟政〔2017〕321号文件确定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准;若后续用地基准地价调整,则依本条类推适用。
(四)非国有企业用地收购补偿若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选择适用。
第五条 对原为各类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持有的用地依法变更为自然人持有的或收购民办非企业等其他不含国有成分的非企业组织用地,用地收购补偿标准参照非国有企业用地收购办法执行。
第六条 供销合作社及其下属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得用地收购款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以及被收购地块的解押、解封、清租。
第七条 按本办法执行的非国有企业用地收购和补偿,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县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