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樟政办〔2018〕160号

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的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的实施办法 

  为积极推进“贸易强县”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县外贸发展水平,推动外贸转动力调结构,培育外贸新动能,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的实施办法》(榕政综〔2018〕157号)精神,结合我县外贸发展目标,制定促进我县外贸稳增长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扶持对象

  1.工商税务登记在我县的外贸企业;

  2.纳入我县外贸出口数据统计的外贸企业;

  3.守法经营、在通关、外汇、税务等方面未因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外贸企业。

  二、扶持办法

  (一)支持扩大出口规模 

  1.出口增量奖励 

  对上年在我县出口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当年同比增长8%(含)以上的企业,其增量部分奖励人民币0.02元/美元,该项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出口保量奖励 

  对当年在我县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以下,且同比为正增长的企业,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当年出口300万美元(含)以上,且同比为正增长的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

  3.开办费补贴 

  经与县商务局签署协议,注册当年自营出口达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注册外贸型一般纳税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5万元人民币。

  (二)支持组织省外货源出口 

  对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经与县商务局签订出口协议,能按时履行协议,服从出口调度,当年度组织省外货源出口达300万美元以上的,按0.03元/美元奖励。

  该款与出口增量、保量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鼓励被县外代理的外贸货源回流 

  对往年委托县外代理公司报关出口且出口数据统计不在永泰县的,当年改为自营出口且海关数据统计在我县的生产型企业,经与县商务局签订出口协议,出口量在5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出口量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三、其他事项

  1.本意见相关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2.本意见自2018年1月开始执行;

  3.本实施意见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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